雙方都在國外如何辦理離婚手續?
國際婚姻也可以叫做跨國婚姻,通常是指兩個不同國籍的人締結的婚姻關系。而要是國際婚姻在我國境內想要離婚的話,法律也是允許的。不過在結束婚姻關系之前,需要按照我國的規定辦理相關的離婚手續。那么國際婚姻離婚手續該如何辦理呢?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不同情形下離婚手續的辦理
【一】中國夫婦一方在外
在國內登記結婚的夫妻,因各種原因一方出國后,在國外不能回國,如何辦理離婚手續?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這樣的情況下,即使夫妻兩人就離婚已能達成一致意見,也不能通過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只能通過法院解決婚姻關系。
應在哪兒起訴?
中國夫婦一方居住在國外(包括出國探親、考察和學習),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要求離婚,均應向國內的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法院起訴。
如國外的丈夫(妻子),向其現居住地法院起訴,妻子(丈夫)根據情況準備采取必要的法律步驟時,由我國駐外使領館給予必要的協助。
如雙方各自向其居住地法院起訴,則我國有關法院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第1款予以處理: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兩種情況解決方式不同
(一)雙方協商一致
國外一方,委托國內的朋友或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需填寫固定格式的授權委托書、離婚意見書(一般我駐外使、領館有相關格式文本)、寫好的授權委托書、離婚意見書需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
與此同時,國內一方向其所在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可在訴狀上寫明已基本就離婚問題協商一致的事實,以求得法院及早開庭,迅速、快捷地解決。
(二)雙方不能協商一致
國內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提交結婚證、原告身份證、對方國外的住址,以及其他相關證據。
法院審查立案后,一般會詢問原告是否能與被告達成協議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無音信,法院會一級級將訴訟文書轉到外交部,通過“外交途徑”等方式送達。可能會出現兩種情況:
其一:對方收到法院傳票后,作出答辯,法院擇日開庭,裁決是否判離;
其二:對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被告,法院經用公告方式送達訴狀或傳喚,公告期滿不應訴,法院缺席判決后,仍應將裁判文書公告送達。自公告送達裁判文書滿6個月的次日起,經過30日的上訴期當事人沒有上訴的,一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通常,如果是缺席判決,法院一般僅就人身關系作出裁決,而對于財產部分,一般不予處理。
離婚訴訟~~~~~
都需要什么條件??? (一)離婚案件中離婚的法定理由
1.感情確已破裂是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我國離婚制度中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這也是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決定是否準予離婚的基本原則。感情確已破裂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判決離婚的實質要件;一般說來,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結果。但多年審判實踐證明,在有些離婚案件中,調解無效并不一定表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不能簡單地把調解無效作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婚姻法》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有兩層含義:一是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應準予離婚。因此,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2.關于如何確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我國現行《婚姻法》列舉了下列五種具體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重婚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這兩種行為都是違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原則、破壞婚姻秩序的嚴重過錯行為。夫妻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經調解無效,應當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婚姻法》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遺棄是指對其家庭成員負有撫養義務而拒不履行撫養義務的行為。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人為夫妻一方,受害人則不限于其配偶,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員。《婚姻法解釋(一)》對家庭暴力的構成確定了嚴格的標準,即“須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達到這樣的程度才可認定為家庭暴力,這將家庭成員間日常吵架、偶爾打鬧以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糾紛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一方以其配偶有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提出離婚,經查證屬實,調解無效的,應當予以支持。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賭博、吸毒行為,而必須是達到已成惡習且屢教不改的地步。本款為例示性規范,除了明確列舉的賭博、吸毒惡習之外,還應包括其他會嚴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惡習,諸如酗酒、嫖娼、賣淫、淫亂等。一方當事人以其配偶有該法定過錯而提出離婚請求,只要調解無效,就應依法予以支持。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以夫妻分居達一定期間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是世界大多數國家離婚立法的共同之處。我國《婚姻法》此款規定有兩個要件:雙方分居的原因只能是感情不和,不包括因客觀原因的分居;分居的時間已滿二年,且該二年分居時間應該是不間斷的、持續的。符合這二個要件,經調解無效,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婚姻法》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適用該條款時要注意:一方必須是被依法宣告失蹤,而不是未經宣告的事實失蹤。應一方被宣告失蹤而請求離婚的,必須通過訴訟程序才能解除婚姻關系。由于被告缺席,因此,人民法院審理這樣的離婚案件無需進行調解。
此外,《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5項作了概括性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規定,將未能列舉的具體情形包含在其中。參照198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列舉的14種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其他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可以包括以下幾種主要情形:
(1)配偶一方婚后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
(2)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上述條款并未窮盡列舉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情形,實際上還會存在著形形色色的夫妻矛盾。例如,“生育權”能否作為離婚的主要理由?甲男和乙女為夫妻,乙女系因前夫車禍身亡后再婚,攜一子7歲,甲乙兩人婚后感情很好。由于甲是家中惟一的男性,想生一個自己的孩子,開始乙同意,懷孕期間,因其子被甲打了一記耳光,乙即認為,若生下腹中胎兒,則甲必然冷淡其現在的兒子,遂自稱不舒服,私自到醫院把胎兒打掉,并上了節育環。為此,兩人發生多次爭吵,乙堅決不再生孩子。甲訴至法院以生育權為由要求離婚。我們以為,我國《婚姻法》對夫妻雙方只規定了忠誠和同居的義務,對生育權問題沒有涉及,法律沒有規定夫妻雙方為對方生育履行確定的義務,相反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可見,是否生育繁衍下一代是可以選擇的,因此生育權不能作為離婚的理由。當然,如果雙方當事人由于對是否生育產生分歧最終導致感情破裂,則應支持甲的離婚請求。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要始終堅持感情破裂原則作為裁判離婚的惟一法律標準。該原則基本特點和要求有三個:
第一,感情破裂原則的內涵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包括三層含義:一是在時間上,必須是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而不是可能破裂、將要破裂或剛開始破裂;二是在程度上,應該是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全面破裂,而不是某些方面的裂痕;三是在現實表現上,是真正破裂,而不是虛假的破裂表象或當事人主觀上誤認為破裂,也不是暫時的沖突或者還有和好的可能。概言之,就是夫妻情感矛盾由來已久且無可挽回。
第二,感情破裂原則是一種徹底的無因破裂。即不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具體原因,不論當事人是否有過錯責任,只要當事人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就可提出離婚請求,法院經過審理、調解,確證夫妻感情破裂事實存在,即可判決離婚。當然,這種無因破裂并不排除當事人承擔通過具體的事實證明感情破裂而應依法準予離婚的舉證責任,同樣也不排除法院進行深人細致的調查,全面把握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弄清感情是否破裂的真實背景及具體原因,以便作出是否準予離婚的正確裁判。
第三,感情破裂原則是積極破裂原則。即當事人雙方都有離婚請求權的破裂原則。在離婚訴訟中,無論當事人所持的具體離婚理由是否正當,也不論當事人對造成婚姻死亡是否應承擔過錯責任,雙方均依法享有平等的離婚請求權。《婚姻法解釋(一)》第2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第32條第2款規定‘應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當然,這種積極破裂原則并不排除,相反更應嚴格要求法院在離婚訴訟中,積極查明原因,分清是非過錯責任,借助司法審判力量和權威對有過錯責任的當事人給予必要的法制干預和道德譴責,但不能因此影響離婚裁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離婚案件的訴訟程序
1.起訴
離婚訴訟應由夫妻一方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案件的起訴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條件。原告與被告應為具有婚姻關系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在起訴時應提交雙方的結婚證明;屬于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應提供事實婚姻的證據。離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的;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的;
(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5)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
(6)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沒有經常居住地,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
此外,非軍人對軍人提出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果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無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值得注意的是,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如何提起離婚訴訟、他人能否代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提起離婚訴訟的問題,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意見。如某男婚后受傷,為限制行為能力,因其與妻感情不睦,其父母以某男的名義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編的審判指導性著述中認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論結婚還是離婚都由其自行決定,因為其并非完全喪失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主動起訴離婚的情況下,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結婚之初就存在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因的,則應提起婚姻無效之訴,提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婚前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力欠缺的原因在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則先需要解決程序上的問題,變更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之配偶的監護權,由變更后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提起離婚訴訟。
2.離婚訴權的限制
(1)對現役軍人配偶離婚請求權的限制
我國《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通過對軍人配偶離婚請求權的限制,來實現對現役軍人婚姻的特別保護。和1980年《婚姻法》相比,這次修正在后面加了但書規定。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的規定,本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2款前3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在適用該條規定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軍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軍籍的人員。退役、復員、轉業軍人和在軍事單位中工作但具有軍籍的職工,均非現役軍人,其配偶提出離婚,按一般規定處理。
軍人的配偶,是指與現役軍人具有婚姻關系者,不包括與現役軍人有婚約關系者。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是指非軍人一方向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情況。如現役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或者男女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的離婚糾紛,不適用該條的特別規定,而應按一般規定處理。
所謂“須得軍人同意”,是指軍人配偶要求離婚時,如果未經軍人本人同意,一般不得準予離婚。在處理離婚糾紛時,我們既要依法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同時也要根據具體情況保護軍人配偶的合法權益。因此,在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時進行說服教育,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
該條中規定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是針對“須得軍人同意”而言的。也就是說,“須得軍人同意”不是絕對的,如果夫妻雙方感情破裂是由于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造成的,如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及其他重大過錯,非軍人一方也可以提出離婚請求,經過對軍人一方的說服教育仍不同意離婚時,法院應判決準予離婚。
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須得軍人同意的規定,只是保護軍人婚姻的民事方法。如果離婚糾紛是因第三者介入破壞軍人婚姻家庭而引起的,應排除外來干擾,幫助當事人改善和鞏固婚姻家庭關系。對破壞現役軍人婚姻構成犯罪的,應按我國《刑法》有關規定給予刑事制裁。
(2)對男方離婚請求權的限制
《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訴訟請求的,不在此限。”和1980年《婚姻法》相比,本條增加了“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的規定。在適用本條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該條僅為男方離婚請求權行使時間上的限制,并非剝奪男方的離婚請求權。在上述法定期間經過后,男方仍有權請求離婚。
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的,不受本條限制。在上述期間,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也應予以準許。
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訴訟請求的,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況:一是在上述期間雙方確實存在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重大而緊迫的事由,一方對他方有危及生命或健康的可能。二是女方懷孕系因婚外與他人通奸所致,女方不否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女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一般不能作為對方提出離婚的理由。
(3)對原告再次起訴的限制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訴的,不在此限。如果出現表明感情確已破裂的新情況、新理由的,原告可以在6個月內再次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確屬新情況、新理由,應當依法受理。
3.訴訟離婚的調解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可見,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先行程序,也是通常情況下的必經程序。未經調解,一般不得直接作出離婚判決。離婚訴訟中的調解自愿、合法的原則,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如果必要,法官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基層組織、當事人的親友等協助調解,促使調解工作取得成效。經過調解,離婚案件通常有三種不同結果:(1)如果雙方達成和好協議,原告撤訴或者將和好協議記錄在卷,即可終止離婚訴訟。(2)如果雙方達成同意離婚的協議,人民法院應按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送達給雙方當事人,調解書一經簽收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系即解除。如果雙方只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離婚后果中的任何一問題達不成協議,則只能判決結案,而不能調解結案。(3)如果調解無效,則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4.訴訟離婚的判決
離婚案件如果調解無效,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0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可見,一經發生法律效力,即便依據的事實有誤,當事人也不能申請再審。
(三)離婚的法律后果
離婚的后果發生于婚姻解除之時。登記離婚的,從取得離婚證開始婚姻關系終止;調解離婚的,從當事人雙方簽收離婚調解書開始婚姻關系終止;判決離婚的,從判決書生效時開始婚姻關系終止。離婚最直接的后果是終止夫妻人身關系,即夫妻身份消滅、夫妻撫養義務終止、配偶繼承權喪失以及姻親關系消滅。當然,可能還涉及財產關系、子女撫養等多方面的問題,
海外婚姻國內如何辦理離婚
海外婚姻國內如何辦理離婚一、海外婚姻國內如何辦理離婚
1、國外結婚國內離婚的法院管轄?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國外結婚國內離婚由誰起訴?
國外結婚國內離婚由誰起訴,要看具體情況,以最能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和訴訟便利為原則,即保障了當事人的利益,又能節約訴訟成本。
3、國外結婚國內離婚的證據?
國外結婚國內離婚,首先要舉證存在婚姻關系的證明,通常需要對結婚證進行公證、認證,由于各國法律制度的差異,公證機關各國有所不同。
4、國外結婚國內離婚的訴訟周期?
國外結婚國內離婚適用涉外訴訟程序,目前各地法院并不嚴格限制審理期限,且因證據公證、認證等周期不確定,由此帶來國外結婚國內離婚訴訟周期的不確定性。從本人經手的案子看,最快的半個月拿到離婚調解書,最長的一年多才判決。
5、國外結婚國內離婚訴訟是否需要聘請律師?
國外結婚國內離婚涉及的法律和證據問題相對國內離婚復雜,有時還涉及跨境財產、子女糾紛等。筆者以為,如果經濟能力允許,應及早聘請律師,特別是有涉外離婚訴訟經驗的律師。一來可以節省時間、精力;二來可以少操心、少煩心;三來因長期操辦離婚加深對雙方的傷害。總之,有律師為你操辦,離婚就變得省力、省心了。
6、國外結婚國內離婚是否有離婚證?
國外結婚國內離婚只能通過人民法院訴訟離婚,其離婚證明為人民法院調解書或生效判決書。首先要舉證存在婚姻關系的證明,通常需要對結婚證進行公證、認證,由于各國法律制度的差異,公證機關各國有所不同。4、國外結婚國內離婚的訴訟周期?國外結婚國內離婚適用涉外訴訟程序,目前各地法院并不嚴格限制審理期限,且因證據公證、認證等周期不確定,由此帶來國外結婚國內離婚訴訟周期的不確定性。從本人經手的案子看,最快的半個月拿到離婚調解書,最長的一年多才判決。5、國外結婚國內離婚訴訟是否需要聘請律師?國外結婚國內離婚涉及的法律和證據問題相對國內離婚復雜,有時還涉及跨境財產、子女糾紛等。筆者以為,如果經濟能力允許,應及早聘請律師,特別是有涉外離婚訴訟經驗的律師。一來可以節省時間、精力;二來可以少操心、少煩心;三來因長期操辦離婚加深對雙方的傷害。總之,有律師為你操辦,離婚就變得省力、省心了。6、國外結婚國內離婚是否有離婚證?國外結婚國內離婚只能通過人民法院訴訟離婚,其離婚證明為人民法院調解書或生效判決書。
二、雙方均為中國國籍,在國內登記結婚,但一方在國外不能回國辦理離婚手續時如何處理?
對于出國人員在國內登記結婚,出國一方提出離婚的,應回國向原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不能回國的,可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國內親友或律師作為代理人代為訴訟,并向國內原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授權委托書和書面意見必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外使館認證,也可由我國駐外使館直接公證,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若一方不能回國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即使離婚雙方當事人已就離婚問題達成合意,也不能通過民政部門辦理登記離婚手續,只能通過訴訟離婚的途徑來解除婚姻關系。具體的處理方式如下:(1)雙方達成合意的處理方式①國外一方,委托國內的朋友或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需填寫固定格式的授權委托書、離婚意見書。寫好的授權委托書、離婚意見書需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②國內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訴狀上寫明已基本就離婚問題協商一致的事實。③法院擇日開庭后,原告及其代理人與被告代理人就離婚問題達成調解書(判決書)。(2)雙方未達成合意的處理方式①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提交結婚證、原告身份證、被告國外的住址(護照),以及其他相關證據。②被告無法聯系時,法院會將訴訟文書轉到外交部,通過外交途徑送達。這里可能產生兩種情況:第一,被告收到法院傳票后,作出答辯,法院擇日開庭,裁決雙方是否離婚;第二,將傳票送出3個月,被告方仍失去聯系,一般法院會再公告7個月,之后,缺席判決。如果缺席判決,法院一般僅就人身關系作出裁決,而對于財產部分,法院一般不予處理。
三、如何領養國外孩子到國內來
第一、外國人來華收養子女,應當親自來華辦理登記手續。夫妻共同收養的,應當共同來華辦理收養手續。一方因故不能來華,應當書面委托另一方。委托書應經所在國公證和認證。第二、外國收養人來華后,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收養協議。收養協議書一般應當包括收養人愿意收養、送養人同意送養及雙方同意建立收養關系的內容。協議書一式三份,收養人、送養人、收養登記機關各收存一份。第三、外國收養人與送養人和被收養人應當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登記。
四、2022年在國外結婚要在國內登記嗎
《關于中國人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結婚審查手續函》中指出:
1、凡臨時來華的外國人,不論外交官、領事官、公務人員、一般工作人員、專家、留學生等,只要在中國要求同中國人結婚,即應遵守我國民法典,男女雙方親自到當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2、為了便于審查,婚姻登記機關應令臨時來華的外國當事人提交由其國家有關機關為他出具的沒有結婚配偶的證明文件,并按通常手續辦理公證及認證(同我國互免公證認證的國家除外);或者由外國當事人申請其駐在我國的使館出具證明他沒有結婚配偶的證明函件,這種證明函件,不必辦理公證認證,否則,不能給予登記。
辦理公證認證的手續,一般是由外國當事人向其本國公證機關或有關機關申請領取證明其沒有結婚配偶的證明文件、并必須經其本國外交部和我國駐在該國使館認證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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