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開庭一方不去的怎么判
訴訟離婚如果開庭時一方不到場的,可以按撤訴處理或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如果是原告缺席庭審:
1、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而撤訴后的6個月內,原告是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的(協議離婚和被告起訴離婚可以);
2、離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訴,缺席判決。《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如果是被告缺席的庭審:
可以缺席判決,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此判決即為“缺席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適用缺席判決的前提條件是被告必須“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我國《民訴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作為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訴的,法院會視為撤訴。
《民訴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以下幾種情況下可以缺席判決:
1、被告經傳喚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訴離婚的,可以缺席判決。
一方下落不明要求離婚的案件很常見,因為夫妻長期不在一起生活,導致雙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決此類案件時,大都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
第一百七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實的原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離婚開庭律師去,本人可以不去嗎
離婚開庭律師去,本人不可以不去嗎
婚姻涉及身份關系,不能全權委托律師而自己不出面。但是如果是本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可以不出庭。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因此一般情況下,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出庭。
離婚協議冷靜期的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自愿原則,離婚協議冷靜期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自愿性和真實性,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冷靜期內,當事人可以重新思考離婚協議的內容和后果,以充分保證離婚協議的自愿性和真實性。
2、公平原則,離婚協議冷靜期的設定是為了保護離婚當事人的利益,確保離婚協議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在冷靜期內,離婚當事人應當充分考慮對方的合法權益,確保離婚協議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3、保障未成年人利益原則,離婚協議冷靜期的設定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的照顧和教育。在冷靜期內,離婚當事人應當重視未成年人的利益,確保離婚協議的內容不會對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響。
4、法律原則,離婚協議冷靜期的設定必須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離婚協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冷靜期內,離婚當事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離婚協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綜上所述,如果離婚協議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劃分等重要內容,變更可能會受到法律的限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起訴離婚需要兩個人去嗎
法律主觀:
一、起訴離婚需要兩個人到嗎
起訴離婚是可以一個人去的,但是開庭審判階段最好是雙方都到場。我國法律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但是離婚糾紛除涉及到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關系外,還涉及到 婚姻家庭 的穩固,具有較強的社會性,一般不適用缺席判決。
二、離婚訴訟的管轄原則
(一)一般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 法人 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經常居住地時,則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二)特殊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離婚訴訟的主體
對提起離婚訴訟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離婚訴訟的人必須符合的要件,不具備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提起,必須是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
(二)訴訟一方,必須與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關系,即雙方必須是合法配偶,其他關系不能提起 訴訟離婚 ;
(三)訴訟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四)訴訟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起訴書中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育及相關的證據;
(五)夫妻共有財產的清單(含房產、股票、債券等);
(六)原告應呈交能證明其與被告的合法夫妻關系的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
(七)原告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認為需要請一個人代為參與訴訟,可以依法委托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但原被告必須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體,任何人不可代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第一款第二款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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