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需要什么手續和證件
一般遺囑公證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集體戶籍的當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記卡》本人頁原件及經過戶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復印件;
2、立遺囑人所處分的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存折、存單,銀行卡、基金股票賬戶證明、車輛登記證、行駛證等;
3、遺囑草稿。
辦遺囑公證的程序:
1、遺囑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通行證等);
2、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如房產證、存款單、有價證_等);
3、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審查與調查:
1、當事人的身份和權利能力、行為能力;
2、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否屬于個人所有;是否處分了共有財產或爭議未決財產;
3、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欺騙等行為;
4、審查、核實遺囑人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所立遺囑是否剝奪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必要的遺產份額;
5、遺囑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文字表述是否準確,簽名、蓋章、捺手印和制作日期是否齊全。
綜上所述,遺囑和遺贈人的身份證件;遺囑和遺贈人婚姻狀況證明(如結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離婚證、喪偶證明等);遺囑和遺贈人所處分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存款憑證、股票等;遺囑和遺贈人本人草擬的遺囑;與申請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如遺囑和遺贈人與受益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辦理遺產繼承公證需要帶什么資料
辦理遺產繼承公證需要的材料如下: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
3、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戶口簿;
4、親屬關系證明。一般由被繼承人或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證明,也可以由以上主體所在地公安機關證明。居民可以由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證明。村民可以由村委會和鄉鎮政府證明;
5、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由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6、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繼承的,應當提供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委托其他人代為辦理;
7、被繼承人父母已經死亡的,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8、遺囑繼承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遺囑。
辦理遺產繼承公證的流程是什么?
1、到多媒體領號機上領取編號,承辦的公證員會根據編號依次為你辦理;
2、根據你的申請要求,用鋼筆填寫相應的《公證申請表》。本處公證員會告訴你應當提交哪些證明材料以及照片;
3、如果所有的證明材料齊全了,你就可以將證明材料及有關申請表格交給承辦公證員,由承辦公證員予以受理;
4、承辦公證員在對你填寫的《公證申請表》和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后,會給你出具一份《受理通知單》,你憑《受理通知單》進行有關立案、編號、付費、復印證明材料等事項。請別遺忘你的公證費發票;
5、在規定的時間內,你即可攜帶好本人的身份證明和公證費發票,到本處領取辦理完畢的公證書。
綜上所述,繼承權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確認當事人是否享有遺產繼承權的證明活動。當事人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應當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如果若干個當事人申請辦理繼承同一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當共同到公證處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公證繼承需要什么手續
公證繼承需要手續如下:
1、申辦繼承公證,繼承人首先應確定管轄的公證機構。
2、當事人一般應親自向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繼承人或他人代為申請。
3、向公證員提交相關材料。
4、公證機構出具繼承權公證書。
當事人接受公證人員的詢問,應如實向公證人員陳述以下事項:
1 被繼承人的死亡時間和遺產狀況。
2 被繼承人的婚姻、家庭狀況。如被繼承人的婚姻狀況,即有過幾次婚姻、配偶是否健在;各次婚姻所生子女及收養子女情況;是否有非婚生子女等。
3 被繼承人的父母是否健在,對遺產的態度。
4 遺產財產的來源,是否共有,是否設有典當、抵押,對遺產的產權有無爭議等。
5 被繼承人是否有未納稅款和應償債務。
6 遺囑繼承人外的法定繼承人是否知道被繼承人所立遺囑。
綜上所述:公證機構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經審查真實、合法,而且齊全完備,符合《民法典》的規定,將即給當事人出具繼承權公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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