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監護人有法定監護人和指定監護人,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一、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什么《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于在后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后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二、法定監護人的年齡有限制嗎1、被監護人須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監護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3、監護人的職責是由法律規定的,而不能由當事人約定。因此,法定監護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從一般的情況來說就是年滿18周歲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三、行政處罰中監護人的責任有哪些我國的行政處罰法沒有規定對于被監護人的違法行為,監護人有行政責任。只是規定了被監護人實施了違法行為,在行政機關決定不予處罰后,監護人有義務對被監護人進行教育并加強管理。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出于以下考慮:實施行政處罰必須貫徹誰違法,誰承擔責任的原則。因此,對于被監護人實施的違法行為,盡管有可能與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教育、管理不嚴有關,也不能讓監護人代其受過,因為未盡到監護職責與違法行為是兩個法律范疇的問題,不能簡單的規定行政處罰,否則,不符合“罪責自負”的原則。我國的監護制度是建立在民事法律基礎上的,監護制度首先是為了保護無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通過監護人代理被監護人參與民事活動,彌補被監護人能力的不足;其次是為了約束被監護人的行為,防止被監護人實施不法行為,維護社會穩定。希望上文的的內容會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
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總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監護人詳細介紹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范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于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并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擔。受委托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托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托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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