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辦理離婚的流程主要包括:申請離婚—離婚冷靜期—離婚登記。具體來講包括:夫妻兩人先去民政部門申請離婚,工作人員經檢查覺得符合離婚的情形時,兩人進入離婚冷靜期,30天的離婚冷靜期結束之后,在30天內,仍然想要離婚的,那就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離婚登記手續辦理成功之后,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解除。如果在離婚冷靜期結束之后的30天內沒有去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視為放棄離婚。
另外,如果協議離婚離不成的話,也可以考慮訴訟離婚。
【法律依據】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的流程:夫妻雙方攜帶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以及雙方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共同親自到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民政局工作人員審核后,認為離婚協議已經載明離婚必要事項,認為夫妻雙方符合離婚條件的,可以等到二人度過離婚冷靜期后為其完成離婚登記,分發離婚證,夫妻拿到離婚證后即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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