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超過三年有效嗎
不一定
民法典規定,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是3年。所以因離婚協議書產生糾紛的,3年后向法院起訴,超過訴訟時效,有可能敗訴。
離婚,是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在我國,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
離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解除婚姻關系以合法的婚姻關系存在為前提。離婚為合法有效婚姻關系的解除,婚姻當事人雙方必須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不符合結婚要件的男女結合后請求“離婚”的,不按離婚處理。
第二,解除婚姻關系的主體是婚姻當事人。解除婚姻關系體現的是當事人的意愿,只能當事人本人進行。
第三,解除婚姻關系應當符合法定的離婚條件和程序。當事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辦理離婚手續,否則不發生離婚的法律效力。
第四,解除婚姻關系將產生一系列離婚的法律后果。婚姻關系終止將引起夫妻人身關系消滅、共有財產清算、子女撫養方式變更、共同債務清償等一系列后果。
離婚的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是協議離婚,第二種是訴訟離婚。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達成解除婚姻關系的合意,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離婚方式。訴訟離婚是指由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通過訴訟程序,經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離婚方式。訴訟離婚不以協議離婚為前提。
一、協議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相關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夫妻雙方自愿離婚。
自愿是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的前提和基礎雙方當事人離婚的意思表示必須是自愿的、真實的、一致的。
2、夫妻雙方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為確保雙方意思表示的自愿、真實和一致,采取協議離婚的夫妻雙方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通過協議離婚方式解除婚姻關系。訴訟離婚對當事人的行為能力沒有要求。
3、雙方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已達成協議。
協議離婚中的“協議”,不僅指夫妻雙方對解除婚姻關系達成一致,也包括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離婚相關事項達成協議。該協議稱為離婚協議,離婚后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撫養,子女撫養費的負擔和給付形式,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探望權的行使,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等都可以作為協議的內容寫入其中。離婚協議必須為書面形式,由夫妻雙方簽字,并提交婚姻登記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離婚協議必須在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的前提下簽訂,一方被脅迫簽訂離婚協議,屬于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4、夫妻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為確保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法律要求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即雙方必須親自到場,不得代理。完成離婚登記,即解除婚姻關系。
5、“離婚冷靜期”是協議離婚的必經程序。
依夫妻雙方需要先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離婚登記申請,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三十日就是俗稱的“離婚冷靜期”。
在“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如果這這一期限內,雙方當事人沒有申請發給離婚證的,則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裁決解除婚姻關系的離婚方式。
如果夫妻雙方對離婚與否、財產分割方案、子女撫養問題以及債權債務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夫妻任何一方均可以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協議離婚的前提是雙方自愿,但離婚訴訟不要求夫妻雙方對離婚達成一致意見,不需要征求對方的同意。
離婚訴訟包括調解和判決兩個階段。調解是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離婚訴訟中的調解屬于訴訟內調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官司幾審終審
離婚官司是二審終審。雙方其中任何一方對于法院的一審判決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法院進一步提起訴訟,對于訴訟結果不服的可以進一步提起上訴,法院將會繼續開庭審理最終給出二審的結果,而二審結果就是最終的判決結果,不能再提起上訴。
一、離婚官司是二審終審嗎?
離婚官司是二審終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民事案件一般采用的都是二審終審制度,這也就意味著當訴訟案件進入到二審后,在沒有錯誤的情況下就不能再上訴了。而離婚案件是屬于民事案件,而民事案件是采用二審終審制度的,如果案情比較簡單的,實行一審終審。
二、打離婚官司判決的時效規定是什么?
(1)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2)二審: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所以,一般來說,離婚案件一審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
三、離婚訴訟發回重審的情形有哪些?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二)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三)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四)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五)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在法律上規定二審為最終審判,但這并不代表離婚官司就會被判離,還有一種情況也一樣存在那就是上訴失敗,法院將此上訴駁回,但這種情況并不多見也不是完全不存在,建議在上訴之前先準備好所需資料,這樣一來勝訴率將會提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訴訟時效
離婚財產分割的訴訟時效為3年。
離婚財產分割的訴訟時效為3年。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等行為,嚴重侵害另一方財產權益的,另一方發現后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漏分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發現或應當發現漏分財產之次日起計算。離婚后財產糾紛中的“財產”不僅包括積極財產也包括消極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有。此處的財產包括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積極財產包括物、債權等,消極財產主要為債務。離婚后要求確認財產分割協議效力或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提起訴訟。
離婚財產分割需要提供哪些證明文件
離婚財產分割需要提供的證明:
(1)雙方婚前有何個人財產,如有,提供有關財產的品名、數量、規格、新舊程度及價值,購買時間、財產的存放地點等。
(2)共同財產需提供的證據同個人財產。
(3)雙方有無共同購置的私有房產,如有,提供房屋座落的地點、門牌號、間數、朝向、建筑面積和使用面積、現在的使用狀況、房屋的價值。
(4)有無共同存款、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如有,需提供存款的賬號、戶名、金額存入儲蓄所名稱及地址,是定期還是活期的有關情況,存單現由誰持有。
(5)現金情況:人民幣、港幣、外幣,提供具體的數額,由誰掌握等證據。
(6)提供合伙入股、個人經營等財務狀況的證據。
(7)債權:債權的數額等義務人的情況。
(8)債務:提供有關證據。
(9)雙方經濟收入狀況(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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