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協議離婚債務有法律效應嗎
夫妻離婚協議中的債務約定僅對夫妻二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然而,這并不等同于對債權人生效。
若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即使離婚協議約定由某一方承擔,債權人仍可向夫妻雙方追償。
然而,若夫妻一方能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符合民法典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那么此種情況下,債務將被視為個人債務,由負債一方獨自承擔。
因此,夫妻在離婚協議中對債務的約定,對內有效,對外需根據實際情況判斷。
離婚時能約定債務由一方償還嗎
在離婚過程中,雙方可以協商約定債務由一方承擔。根據我國法律,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在離婚時應共同償還。若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需協議清償。若協議不成,則由法院判決。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中,明確指出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若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財產各自所有,需通過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來解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期間財產歸屬,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該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若婚姻期間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且相對人知曉該約定,債務應由夫或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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