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民法典》規定,離婚方式有兩種,一種為協議離婚(行政程序),一種為訴訟離婚(民事訴訟程序)。協議離婚是在夫妻雙方對離婚事宜(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分配等事宜),完全達成一致的情況下,自愿去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請離婚。而訴訟離婚,則是在一方想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要求離婚的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通過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方式,實現離婚的訴求。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和市轄區的民政部門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具體程序如下:1、申請。男女雙方就自愿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會員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的機關申請離婚。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3、批準。對于符合《民法典》規定雙方自愿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準予登記,并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系。
1、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首先,當事人需要起草《民事起訴狀》,并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然后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身份證、結婚證和部分證據。2、法院決定是否受理: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3、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將產生兩個結果:經調解和好、經調解協議離婚。如果調解成功,法院將制作《調解書》,《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4、調解不成法庭審理:如果調解失敗,人民法院會進行開庭審理。在庭審過程中,法院會詢問當事人,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要如實回答。法院還會詢問證人、鑒定人等等。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5、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入二審訴訟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過錯。
今年的離婚新規是什么?
(一)、增設30天離婚冷靜期
《民法典》增加了30天離婚冷靜期:雙方遞交離婚登記申請后,需要等待30日。如果在30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都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同時,離婚冷靜期結束后,雙方需要在30日內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如果錯過時間,就認定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協議》應寫清楚“夫妻債務如何處理”事項
《民法典》明確規定:夫妻雙方除了對子女撫養、財產協商一致外,還必須對“債務處理”協商一致,才發放離婚證。
也就是《離婚協議》中必須寫清楚“夫妻債務如何處理”,否則《離婚協議》將視為協議不完善,要打回重做。
(三)、增加離婚法定條件:“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一方被宣告失蹤
6.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增加該項離婚事由,離婚難度似乎降低了,實際上是增加了難度。
因為《民事訴訟法》124條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根據以前的司法慣例,基本上判決不準離婚后,6個月再次起訴離婚,法院基本會認為雙方感情破裂,會判決離婚的。
但是《民法典》這次的重大修訂,可以預見:未來判決不準離婚后,原告6個月再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很大幾率會判決不準離婚。
只有在判決不準離婚之日起1年后,且能證明已經分居,才有可能拿到支持離婚的判決。
(四)、增加明確婚姻關系解除的時間點
《民法典》增加明確了婚姻關系解除的時間點:離婚登記之日、離婚判決書生效之日、或者離婚調解書生效之日。
今年的民法典新規定了離婚需要經過30天的冷靜期,而且離婚協議必須寫清楚夫妻債務如何處理,而且增加了離婚的法定條件和明確婚姻關系解除的時間點。這些新規定進一步完善了離婚的法律程序。
《婚姻法》已廢止,《民法典》:離婚“新規”
《民法典》具體對離婚作出了以下新規定:
1、新增了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若一方對離婚反悔的,可以在30日內撤回離婚申請;
2、明確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又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3、增加了夫妻一方揮霍財產,離婚時法院可以給其少分或者不分給揮霍一方共同財產。
不知道怎么找離婚糾紛專業律師?建議使用下方【離婚糾紛律師查詢系統】,快速獲取專業資深律師信息,收費標準等詳情,讓每一次選擇更加靠譜!
我國《民法典》關于離婚條件的相關規定主要有: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軍婚的保護】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綜合上面所說的,提出離婚是屬于公民所擁有的權利,但現在也是有一定要的限制的,特別是對于協議離婚,也新增了冷靜期的條款,只有在過了冷靜期之后才能辦理手續,如果走訴訟的方式進行離婚,那么也是需要有合法的證據才能處理。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