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了離婚沒有領證不用撤銷可以嗎
離婚已經登記,不離不用取消。
民法典新增加一項規定,夫妻雙方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后,也就是離婚冷靜期,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需要重新申領結婚證。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協商后,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或任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當天就可以辦好。如果是訴訟離婚,一方可以單方面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非戶口所在地但常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
離婚冷靜期怎么算時間
離婚冷靜期一般是從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計算冷靜期三十天。在此期間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沒有申請的,那么會被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離婚不是必須到領結婚證的地方辦理。如果雙方同意協議離婚,并不是非要到頒發結婚證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而是可以到任何一方的戶籍所在地辦理。如果雙方不同意協議離婚,則需要到被告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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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77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1079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哪些情況取消離婚案撤銷冷靜期?
取消離婚案撤銷冷靜期的情況有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有其他導致感情破裂等行為的都可以撤銷。
一、哪些情況取消離婚案撤銷冷靜期?
根據民法典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但是如果存在家暴等違法行為采取訴訟離婚的不適用離婚冷靜期。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離婚登記的程序是什么
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
(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
(五)、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六)、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七)、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八)、頒發離婚證。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愿;
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后的法律關系以及離婚后與子女的關系、應盡的義務;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注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注銷后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
綜上所述,能夠取消離婚案件的冷靜期的情況在上文已經詳盡的說明了,根據我國法律的新規定,離婚冷靜期需要三十日左右,若在冷靜期有一方反悔不愿離婚,那離婚申請就可以申請撤回,但冷靜期滿之后,雙方都應該到婚姻登記機構進行辦理離婚手續。
申請離婚冷靜期過了是自動取消嗎
離婚冷靜期過了并不是自動取消,而是需要雙方在冷靜期屆滿后的30天內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未申請則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具體來說,當夫妻雙方決定協議離婚后,他們需要首先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離婚登記申請。然后,婚姻登記機關會受理申請,并進入一個為期30天的冷靜期。在這個冷靜期內,任何一方都有權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冷靜期結束后,接下來的30天內,雙方需要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如果在這個時間段內雙方未提出申請,那么之前的離婚登記申請就被視為撤回,婚姻關系將繼續存續。
因此,離婚冷靜期過了并不意味著自動離婚,而是需要雙方在規定的時間內主動申請離婚證。這一規定旨在給予夫妻雙方更多的考慮時間,以確保他們在沖動之下不會做出草率的決定。
冷靜期怎么撤回離婚申請
我國法律規定婚姻自由,如夫妻之間感情不再,選擇結束婚姻關系是公民應有的權利。離婚冷靜期只是強制性的給予雙方一定期限,要求雙方考慮清楚后再行決定是否真正要辦理離婚手續,但并未對申請次數加以限制性規定。如果在離婚冷靜期內撤銷了離婚申請,是可以再次申請離婚的,只是離婚冷靜期會從再次提交申請之日開始重新計算。
離婚冷靜期可以去民政局撤銷申請。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并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一并存檔。
人一旦有了離婚的念頭是否離婚
情侶也好,夫妻也罷,很多時候哪怕吵得再兇、矛盾再多,兩個人還是愿意堅持下去的,能相信堅持到最后會有一個美好的未來,也相信眼前的糟糕總會過去。可只要一方有了離開的念頭,或提出了分手。哪怕另一方還愛還想堅持,面對這種情況也都無力挽留了,是因為我知道,能留住你的人但留不住你的心,如果接下來這段感情只由我一個人去堅持、去維持的時候,一切都將是毫無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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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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