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誰先提出?
贍養權是生活中的道義擔當體現,男女皆可行使離婚請求。但需牢記,新娘妊娠、分娩后一年及終止妊娠半年內,男方禁止提離。這三段特殊時期,夫妻在婚姻關系中的角色應遵循平等原則,如有共同意愿,可簽署書面離婚協議,由當事人親自交付至婚登機構辦理離婚手續。如有一方堅決離婚,可尋求調解或向法院提起訴訟。在處理離婚問題時,先提離婚者與另一方無本質區別,仍享有同等權利和義務,雙方財產權益依法保障。在裁決離婚財產分配時,法院不會偏袒某一方,而會依據公平條款作出判決。
離婚誰先提出離婚有區別嗎
離婚誰先提出沒有什么區別。無論是主動提出離婚還是被提出離婚,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都是一樣的。不會因為一方先提出離婚,在財產分割時就會少分或者不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判決的唯一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而非是誰先提出的離婚。
在財產分割方面,法院會綜合考慮雙方的貢獻、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增值情況等因素,以確保分割的公平性。因此,不必擔心先提出離婚會在財產分割上吃虧。
總的來說,離婚誰先提出并沒有實質性的區別。在離婚過程中,雙方應理性對待,通過協商或訴訟途徑解決分歧,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是不是先提出離婚的吃虧
法律分析:不會。民間有種誤解,認為“誰先提出離婚誰吃虧”,其實這種看法并不正確。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法再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權提出離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協議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夫妻離婚誰先提出來有什么區別
起訴離婚,誰先提出離婚沒有區別。無論誰先提出離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都是平等的,合法權益都將受到法律保護。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決。有些離婚當事人認為,誰先提出離婚,誰就應當少分或不分財產,被提出離婚的一方就應多分財產。離婚誰先提出并無任何區別。即無論是主動提出離婚還是被提出離婚,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都是一樣的,不會因為一方先提出離婚,在財產分割時就會少分或者不分。法院判決離婚的唯一標準是“感情是否破裂”。于是,有的夫妻在感情上確已破裂,但害怕在分割財產上吃虧,寧愿拖著而遲遲不愿提出離婚。有的當事人為了在財產上占便宜,采取軟硬兼施手段,誘騙、逼迫對方,甚至不惜虐待、毆打對方,以達到對方先提出離婚的目的。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拓展資料:離婚了還能復婚嗎?
當然可以復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的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從程序上來看,復婚與結婚是一致的;從性質上來看,復婚等同于結婚。復婚同結婚所要履行的手續一樣,都要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所不同的是,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后,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離婚后可以復婚,沒有時間限制,只要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即可。復婚同結婚所要履行的手續一樣,都要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回收撤銷,發給結婚登記證,恢復其合法的夫妻關系。離婚當事人雙方不經復婚登記,私下同居,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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