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需要準備哪些有效證據
法律分析:第一是關于雙方婚姻關系及感情破裂的證據,主要是雙方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以及雙方感情是否已經破裂,有無和好的可能方面的證據包括對方是否有出軌、虐待自己、吸毒、刑事犯罪等可能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二是關于孩子撫養權的證據主要是孩子出生證明及撫養孩子有利條件的證據包括雙方的經濟條件、孩子的意愿、對方是否不利于孩子成長等;
第三是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務方面的證據,在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共同債務時,需要通過書面材料證實財產或者債務真實、合法存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二次離婚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一、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需要證明原、被告為夫妻關系,需提供結婚證、婚姻關系證明書、戶口簿及身份證。
2、若涉及事實婚姻,應提供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3、如被告下落不明,需提供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村委會、居委會或公安機關的證明。
二、證明婚姻關系破裂的證據
1、涉及家庭暴力,需提供法醫鑒定,并提出證人。
2、涉及吸毒、賭博行為,需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需提供相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3、如涉及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需提交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
4、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證明由一方撫養子女為宜的證據
1、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需提交工資單或合法收入證明,或提供居住情況的證據。
2、涉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的,該方應具備撫養能力,并提供子女本人愿跟隨父或母生活的相關證據。
四、證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的證據
1、證明有房產的,需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涉及銀行存款,可申請法院調查,需提供銀行帳號;涉及股票,申請法院調查需提供股東代碼、資金帳號;涉及車輛的,需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3、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需提供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證明等。
4、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外,還需提供相關證據佐證。
5、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需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6、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但無法提供線索的,法院依法駁回申請。
離婚訴訟有利的證據有哪些
在離婚訴訟中,有利的證據主要包括兩方面:過錯證據和財產證據。過錯證據主要指對方存在婚外情、吸毒、家暴等行為,這些行為可以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同時為爭取損害賠償和孩子撫養權提供支持。財產證據則涉及共同財產的分割,通常情況下,對財產占據或控制一方會試圖否認、隱瞞或轉移財產,因此需要收集共同財產的證據以及對方隱匿、轉移財產的證據,以要求公平分割或獲得更多財產。若能證明部分財產為婚前個人財產,也可要求對方不參與分割。
《民法典》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法院將根據財產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同時,法律也明確規定,對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在離婚訴訟中,把握有利證據的關鍵在于證明對方的過錯和合理分配共同財產,以及保護個人財產。這需要充分的證據支持,確保在法律框架內爭取到最公平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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