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名下的股權,離婚如何分割
在處理婚姻中涉及的股權分割問題時,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有以下幾種情況:
首先,若男方持有的股權屬于有限責任公司,可以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將股權部分或全部轉讓給男方的配偶。在征得公司過半數股東同意并確保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前提下,男方的配偶可成為公司股東。
其次,若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股權,但愿意行使優先購買權,法院則可以按照股權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處理。
在法律條文中,明確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法定例外情形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且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理權。
因此,在離婚時分割男方名下的股權時,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規定,依據具體情況采取相應處理方式,確保財產分割的公正與公平。
離婚公司股權怎么分配
離婚期間,對公司股權的合理分割至關重要。
首要問題是確定該股權性質,即是否源于婚姻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
若由共同財產投資購置,則通常視為共同財產。
在此基礎上,雙方可以進行股權分割及補償協商。
如無法達成協議,法院將依據實際狀況作出裁決。
至于夫妻皆主張股權并愿意共同經營情形下,可以按比例分配;
僅有一方執意取得股權者,必須向另一方支付相應經濟賠償。
另外還要兼顧公司章程與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等因素。
總而言之,離婚公司股權的分配需全面考慮各種因素,確保公正合法。
夫妻離婚時股權的分割處理
法律分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成立公司,且雙方均為公司股東,離婚時,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協商不成,可共同委托評估機構對股份的價值進行評估后,由法院作出判決。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要將公司股權轉讓給未持有公司股權的配偶或將公司股份轉讓給第三人的;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必須經過公司過半數股東的同意方。如果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的,夫妻雙方可分割相應的股權折讓款。如果半數股東既不同意轉讓,又不愿意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配偶或第三人可以成為公司新的股東。夫妻雙方無法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需要法院處理時,法院一般會將根據出資情況;公司的經營狀況(贏利或是負債)等相關因素綜合考慮后,將公司股份判給原持有一方所有,由持有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時股權怎么分割
一、如果是僅有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夫妻二人愿意繼續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夫妻一人不愿意持股,將股份作價一半補償給愿意持股方;夫妻都不愿意繼續經營的,可以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后的資產,并注銷公司。
二、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第三人持股的有限公司,直接轉讓股權,或者股權在夫妻間不發生轉移,持股配偶一方將本屬于另一方的股份折價后,以貨幣的形式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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