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不可分割的財產清單
1. 屬于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在離婚訴訟期間不予分割,包括但不限于:
一方的婚前財產、人身傷害賠償金、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歸屬一方的財產以及專屬生活用品等。
2. 登記在他人名下的財產,若未登記在夫妻任何一方或雙方名下,則不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無法進行分割。
3. 農村宅基地僅享有使用權,其所有權歸集體或國家所有,因此此類財產在離婚訴訟中無法進行分割。
離婚財產清單的規定及內容
離婚財產清單囊括房產、存款、股票、債券、家私家電、貴重物品、車倆、企業股權以及知識產權等范疇。
夫婦在填寫此清單時,應確保物品類別、特性及數目真實;
同時,存放地點、不動產座落、物品安置地以及存款賬號等信息也需無誤。
此外,物品現任使用者無權對其進行隱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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