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況下不退彩禮錢
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一方要求返還彩禮,不予支持。此外,對“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規定,應當有限制性的解釋。這種情況是指一方在婚前舉債,婚后沒有經濟來源償還債務,或者婚前用家庭財產支付,婚后又沒有固定的經濟來源,不能依靠自己的力量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生活困難”的認定,應以彩禮數額、支付人的收入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為依據。目前,可根據當地最低生活水平合理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但是,如果一方同居兩年以上并生育子女或訂婚禮物已用于日常生活,一方要求另一方返還訂婚禮物的支持。
二、誰能起訴要求誰返還彩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彩禮的應該是當事人。
對于已經締結婚姻的,在離婚時要求返還彩禮的原、被告自然是締結婚姻的男女雙方,對于已經給付彩禮但締結婚姻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要求返還彩禮的案件,對“當事人”應該做擴張解釋,即當事人也應該包括締結婚姻雙方當事人的父母。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是由父母給付彩禮,接受彩禮的通常是另一方的父母,也就是說給付人與接收人不僅限于男女雙方。因此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彩禮糾紛的訴訟主體應包括雙方的父母。
為了公平起見,我國規定了兩種情況結婚后如果離婚,女方是需要返還彩禮給男方。一種情況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沒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由于結婚的目的是為了共同生活,而不單是為了結婚登記。因此,如果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而沒有共同生活,則男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法律分析:男女結婚一年,支付由男方給付給女方的彩禮在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退還的。這與雙方結婚時間長短不存在什么關系。所以,就算此時夫妻離婚,結婚彩禮也是不能拿回,不過雙方可以協商,或者有法定情況的可以退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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