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人員有哪些權利
對一些犯罪嫌疑人都是安排在看守所的,只要是證據確鑿那么就可以申請逮捕了,對于這些在押人員,他們一般情況下可以享受哪些權利?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在押人員有哪些權利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人員及被判處有期徒刑、余刑在一年以下罪犯的場所。看守所在押人員是具有特定身份的公民,其不能像普通公民那樣完全享有法律所賦予的權利,甚至有些權利的行使和內容還要受到限制,如人身自由權被剝奪、通信秘密權被限制、言論自由權被限制等等。同時,因其身份的特殊性,還依法享有一些特定的權利。如會見親屬權、辯護權、檢舉和控告權等。根據我國《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典》及《看守所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看守所在押人員依法享有的權利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政治權利 1、選舉權。凡年滿十八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享有選舉權,被依法剝奪其政治權利和行為不能自理的人除外。看守所在押的嫌疑犯罪人員,無論其是否有罪、是否被剝奪政治權利都尚待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判決,其政治權利未被剝奪,他們依法享有選舉權是不容質疑的;留所服刑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員,雖然他們已經觸犯了國家的法律,受到了應有的懲罰,但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員仍依法享有選舉權。他們可以在監管場所參加選舉,也可監護到戶口所在地參加選舉或在流動票箱投票或委托有選舉權的親屬或其他公民代為投票參加選舉活動。 2、被選舉權。雖然我國的《選舉法》將嫌疑犯罪的人員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排除被選舉之列,但看守所在押人員中不乏有通過進一步偵察后被無罪釋放的情況。依法這一部分人員依然享有被選舉權,簡單地把所有嫌疑犯罪的人的被選舉權剝奪,有違法律公平、公正原則。因此,從理論上講,在押嫌疑犯罪人員的被選舉權應作為一項合法權益予以保障。 3、宗教信仰自由權。法律保障正常的宗教信仰自由活動。不論是普通公民還是犯罪的人員,他們都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看守所要尊重在押人員的合法的宗教信仰自由,在生活、衛生、飲食方面為信仰宗教的在押人員提供方便。但在提供方便的同時,要加強思想教育工作。 4.批評、建議權。法律規定: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合理的批評和建議,看守所應予采納,對不合理的批評和建議,要及時給予解釋和引導,嚴禁打擊報復。在押人員對其他國家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看守所要及時轉送相關部門和人員。 5、勞動權。我國《憲法》規定:中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既可以增強人的體魄,有可以增強人的思想意識、培養吃苦耐勞的精神和社會主義勞動觀念。因此,為了加強對在押人員的教育,在確保安全和不影響案件訴訟的前提下,看守所應該積極創造環境和條件,適時組織在押人員參加適當的輕體力勞動。 6、受教育權。中國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權利。犯罪產生的成因十分復雜,有社會環境的影響、家庭的影響、個人因素等多方面的原因。筆者認為,通過教育和學習,人是可以轉變和改變的。 二、訴訟權利 1、辯護權。在押人員的辯護權有兩個方面:一是自我辯護,二是獲得律師、辯護人為其辯護的權利。前者的行使不受條件的限制,后者的行使受到經濟因素的制約。在押人員和其律師、辯護人可根據事實、證據和法律的規定提出意見,進行無罪或罪輕的辯護。 2、上訴權。在押人員對各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間,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3、申訴權。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時,可以向監管部門的主管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4、檢舉權和控告權。當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揭露侵害人和侵害事實、要求處理的權利;出于良知或贖罪心理,對其他違法犯罪人員或犯罪事實進行揭發和檢舉,是法律保護的權利。控告和檢舉的對象,可以是司法人員,可以是其他在押人員,也可以是社會上的其他人員。我國《刑法》規定,在押人員有揭發、檢舉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5、自首的權利。 6、在押人員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訴訟、控告或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7、有權拒絕回答與案件無關的問題。在押人員對偵察人員的提問,應如實回答,但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權拒絕回答。 8、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每個民族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9、有權核對訊問筆錄和親筆供詞。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核對無誤后簽名認可,筆錄方具有法律效力。 10、在押人員有知道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和提出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的權利。 11、未成年在押人員在被訊問和審判時可以要求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到場。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尚未成熟,辨別判斷能力不強。為了使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在訊問和審判時應通知未成年在押人員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到場。 12、在押人員有要求工作人員回避的權利。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察人員有下列情形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三、人身權利 1、生命權和健康權。在押人員在羈押期間,人身不受刑訊、體罰、虐待、侮辱。如有侵犯,在押人員可以向監管部門上級主管機關、督察部門和檢察機關進行檢舉和控告。在押人員在患病時,有得到及時診治的權利,辦案部門和監管機關為此負有重大職責,在無條件診治的情況下,要及時通知其家屬,變更法律強制措施,以便診治。 2、人格權。在押人員的人格權包括: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等。他們的人格尊嚴像普通公民一樣受到法律的保護。公處公判和游街示眾等行為嚴格說,就是侵犯在押人員的人格權,我國應加強對在押人員人格權的保護。 3、在押人員有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一是錯案的賠償;二是由于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或過失造成在押人員應享有的權利受到損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4、在押人員享有與家屬親友通信的權利。在不涉及具體案情、不影響案件訴訟活動的前提下,經辦案人員、監管民警審查,在押人員可以與家屬、親友、律師通信,有關人員不得扣押信件。 5、在押人員享有與親屬、律師會見的權利。在偵察階段,在押人員一般不許可會見親屬,但在特殊情況下經看守所領導批準、辦案部門同意時,在押人員可以會見親友。對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留所服刑人員,可以定期與家屬會見。會見必須在專門的場所進行,確保安全。 6、探視權。經辦案機關同意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領導批準,在押人員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可以臨時離所探視病危、病逝的配偶、父母、子女,案情重大的或當日無法返所的不準探視。 四、民事權利 1、財產權。我國法律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的保護,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非法查封、扣押、凍結和沒收。在押人員雖然失去人身自由,但其合法財產依然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他們的財產包括:合法收入、房屋、合法收入的儲蓄、生活用品、獎金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還包括因繼承取得的財產。 2、發明權、著作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受到法律保護。其在押前所獲得的知識產權,在押期間受到侵權,一樣提起訴訟,要求獲得保護。對在羈押期間有發明創造的,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專利。但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押人員在押期間的稿件和著作原則上不得公開發表、出版。 3、繼承權。在押人員依法享有繼承權,他們的合法繼承權如受到不法侵害,在規定的時效內有權提起訴訟。即使是被判處死刑的罪犯,其繼承權也不喪失,罪犯死了,他的子女可以代為繼承。 4、婚姻、家庭權。在押人員的婚姻、家庭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破壞其婚姻、家庭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嚴重者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在押人員依法享有提出離婚的起訴權和不同意離婚的答辯權。正在羈押、服刑的人員的配偶提出離婚時,要及時轉告,除查明確實下落不明外,法院不得輕易作出缺席判決。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在押人員也是享有政治權利的并且在押人員也可以享受人身權利,如果證據確鑿了那么自己就會被逮捕然后到法院接受判決,基本上所有的犯人在判決之前就是在看守所的,
一方坐牢另一方怎么離婚
一方坐牢另一方怎么離婚因為在押服刑人員被限制人身自由,所以無法親自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一般情況下,根據民事訴訟法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原告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基于被告作為在押人員的特殊性,所以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
如果夫妻一方正在服刑,不能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原則上登記機關工作人員應和未服刑一方到監獄找到服刑人員,在雙方都在場的情況下,為其辦理離婚手續。但是實踐中這樣操作的很少,所以如果夫妻一方正在服刑,另一方往往都是采取訴訟離婚的方式來進行。起訴時,應當向原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被監禁超過一年,就應當向被監禁地法院起訴。法院會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監獄,如果服刑人員同意離婚,而且對子女和財產問題沒有異議,法官可以到監獄直接調解結案,然后制作調解書,這樣程序會簡便,辦理離婚會快些。但如果服刑一方不同意離婚,法院可以安排在服刑場所開始審理,然后做出判決。服刑人員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證件;服刑人員無法出具身份證件的,可由監獄管理部門出具有關證明材料辦理服刑人員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或服刑監獄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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