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收養關系解除了怎么賠償呢
協議解除收養的條件是:①須當事人同意。就收養方而言,須得養父母同意,就被收養方而言,養子女已成年時,經養子女同意即可;養子女尚未成年時,須得養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養的監護人同意,養子女已有識別能力的,還須征得其本人的同意。②當事人須對財產生活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別無爭議。協議解除收養可按公證或登記程序辦理。公證機關辦理解除收養的程序,亦可以分為申請、審查、辦證三個環節。當事人達成解除收養的決議后,須到戶口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解除收養的申請,并說明要求解除收養的理由。公證人員應對當事人要解除收養的原因及有關情況進行調查,以便查明解除收養是否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愿;要求解除收養的理由是否正當合理,有無其他意圖;雙方對財產和生活問題的處理是否合法等,經審查后,對符合解除收養條件的,就為其辦理公證,準予解除。當事人自接到公證書之日起,收養關系即告終止。如果不符合協議解除收養的條件,不予辦證,對有關糾紛,可建議當事人依訴訟程序提出請求。
解除收養關系的法律后果具體是什么
解除收養關系的法律后果涉及多個方面,具體包括:
首先,解除收養關系后,擬制血親關系隨之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法定親屬關系不再存在。
其次,自然血親關系恢復,養子女重新與親生父母之間的血緣關系得以恢復。
解除收養關系后,財產問題及其處理也需明確。對于成年養子女,若養父母在經濟上給予了撫養,且養父母生活困難,養子女應承擔給付生活費的義務。
此外,關于養父母的補償請求權,若養子女成年后虐待或遺棄養父母,導致收養關系解除,養父母有權請求養子女補償在收養期間所支付的生活費和教育費。而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時,養父母則有權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在收養期間所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若為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導致解除收養關系,則養父母無權要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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