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一次性賠償協議 。相關資訊如下 一、簽訂 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 應當注意的問題 1、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 殘疾賠償金 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 護理費 、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2、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 扶養 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 一審 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 死亡賠償金 以及 精神損害 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 3、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文書中明確定期金的給付時間、方式以及每期給付標準。執行期間有關統計數據發生變化的,給付金額應當適時進行相應調整。 4、定期金按照賠償權利人的實際生存年限給付,不受本解釋有關賠償期限的限制。 5、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 工資 ",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二、 交通事故 賠償協議中常遇到哪些陷阱? 1、如果支付給對方 賠償金 ,應當詳細列明該賠償金包括的項目,比如 醫療費 、受害人及其親屬的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被 撫養 人生活費、后續治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等;絕不何只寫支付對方賠償金多少錢,以防日后對方反悔,提出新的要求或者 訴訟 。 2.通事故賠償協議必須約定,賠償方支付了賠償金后,對方不得因任何原因就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繼續要求賠償。否則,你有權不予支付任何其他費用。 3、作為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的受害方必須牢記:讓對方在協議書中,標明賠償的具體金額、支付形式、支付日期以及拖延支付的法律后果。 三、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的性質從民法理論來看,隨著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即產生一種侵權之債,雙方當事人形成某種 賠償法 律關系。就該起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被侵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而侵害人則負有支付賠償款的義務。但這種賠償責任是不確定的,當事人往往在過錯大小、責任歸屬和賠償金額等方面存在爭議。 從法律性質上看,當事人形成的這種賠償法律關系屬民事法律關系范疇,完全處于自然人私權領域范疇,當事人可以平等、自愿協商,來處置自己的權利義務,以達到解決糾紛的目的。從這個意義上說,交通事故當事人在公安機關主持下達成之協議,可視為雙方處置自己權利義務,以解決賠償爭端的契約,一經簽訂即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因事故產生的侵權之債,即轉化為合同之債。對賠償協議性質的認定可以借鑒《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 人民調解 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這一司法解釋,該規定指出:“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按照這種精神,不履行、違反調解協議就是違約,當事人應繼續履行協議并承擔相應的 違約責任 。
法律客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日內,書面告知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并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賠償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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