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死亡事故諒解書起多大作用
法律分析:肇事者賠償后對方出示諒解書是可以從輕處理減刑的。緩刑適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剝奪政治權利以及死刑兩個刑度帶之間。交通肇事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交通肇事罪諒解書有用嗎
法律分析:
交通肇事罪諒解書是有用的,可以從輕處理減刑的。如果犯罪行為人依法取得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屬的諒解書的,在判刑的時候,可以適當減輕犯罪行為人的量刑。交通肇事罪諒解書是有用的,在法庭裁量刑罰時可以作為從輕處罰、減輕處罰的條件或情節之一。如果犯罪行為人依法取得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屬的諒解書的,刑事諒解書屬于法律中的酌定情節,可以起到減輕肇事人負擔,彌補受害人損失,促進社會穩定的效果。交通肇事罪如果符合緩刑的條件下再加上諒解書,這是非常有利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爭取到緩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醉駕第三方的諒解書有什么用
一、 醉駕 第三方的諒解書有什么用 如果醉駕并引發 交通肇事罪 ,積極賠償并得到受害人書面諒解書的可酌情從輕減輕判決,是否判決 緩刑 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節確定 。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沒有人員傷亡是不會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如果是 危險駕駛罪 的話,這是行為犯,意思就是說只要你有 醉酒駕駛 行為,就要追究刑事責任,不論是否有被害人、是否取得諒解,所以不移交法院的可能性很低,除非案件事實不清或者 證據 不足。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 犯罪構成 的犯罪事實增加 刑罰 量,確定基準刑。 二、醉駕怎樣處罰?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內容規定: 1、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3、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 重大交通事故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 刑法 》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處罰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 罰金 。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造成 交通事故 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 超載 或者 超速 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 行政處罰 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 妨害公務罪 等其他犯罪的,依照 數罪并罰 的規定處罰。 4、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5、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 刑事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 訴訟 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醉駕是交通安全中嚴抓嚴查的,如果醉駕造成了交通事故,那么都會從重處理,但是如果私下表現積極,認錯態度好,并取得了受害者的書面諒解書的,那么只是會酌情的減輕判決,但并不影響人民法院對肇事者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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