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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分類,責任如何劃分

首頁 > 交通法規2020-09-28 17:51:44

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正值中午12點下班高峰期,我方騎電動車由南向北正常行駛,因前方有兩輛機動車非法停靠在非機動車道,我方觀察后方車輛有一定距離,便進入機動車道(邊緣內50公分)行駛,后方車兩,未及時剎車躲避,裝倒我方,肇事車從車頭前方到后方都有明顯劃痕,我方摔倒滑行又撞向非法??柯愤呠囕v,請問責任如何劃分
沒有信號燈的“T”字路口,這個說明不全面,還要看附近有沒有人行橫道線、地下通道或者天橋,以及道路兩旁有沒有護欄等,如果附近有上述情況,則行人橫穿馬路有很大的責任。
其次,該車是否正常行使,如果是正常行使,則車方的責任較小,如果該車違章、超速、駕駛員酒后開車什么的,則車方的責任就比較大。
另外,賠償的數額要根據具體受傷的情況而定,因為你給出的情況說明太含糊,所以沒辦法提供更詳細的意見。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進行詳細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C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ǘC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在責任分擔上采取的是按責賠償的原則,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則應當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你在駕駛過程中發現有行車障礙只“一直按喇叭”沒有采取處置措施,有過錯,應該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機動車駕駛人老頭是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人,無證駕駛摩托車是嚴重違反管理規定的行為,在從人行道進入主干道前應該一停二看三讓主干道車輛,卻違章駛入主干道,應該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當事人過錯行為及事故分類表 嚴重過錯行為(A類行為)
1車輛在路口未按規定讓行事故
1. 104410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交叉路口時,未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的。
2. 203830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
3. 205117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未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的。
4. 205117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未讓左轉彎車輛先行的。
5. 205211 206911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但是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交叉路口,未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6. 205212 206912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線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未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的。
7. 205213 206910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的車輛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的。
8. 205214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未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的。
9. 206913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非機動車未讓左轉彎車輛先行的。
10. 304310通過環形路口,進環形路口的機動車未讓已在路口內環行或者出環行路口的機動車先行的。
11. 304320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號時,未讓先于本放行信號放行的車輛先行的。
12. 305411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號時,未讓先于本放行信號放行的車輛先行的。
2車輛在路口未按交通信號通行事故
13. 103810車輛在路口未按交通信號指示方向通行的。
14. 205111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劃有導向車道的交叉路口,未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通過路口的。
3車輛違反右側通行規定、未各行其道事故
15. 103510車輛違反右側通行規定的。
16. 103610機動車違反規定進入非機動車道通行的。
17. 103610非機動車違反規定進入機動車道通行的。
18. 106710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
19. 106710非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
20. 303412在設有主路、輔路的道路上,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和摩托車,未在輔路行駛的。
21. 303610在道路劃設的公交專用車道內,其他車輛違反規定進入該車道行駛的。
22. 305511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內逆向行駛的。
4車輛在路段未按規定讓行事故
23. 104710機動車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未停車讓行的。
24. 104720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有行人橫過道路,未避讓的。
25. 207020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機動車未讓行的。
26. 207020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在受阻的路段借用不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的。
27. 207214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轉彎時與正常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28. 303414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礙無法正常通行而借用車行道通行時,車輛未避讓借道通行的行人的。
29. 303511借道通行的車輛未讓所借車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者行人先行的。
30. 304410機動車進出或者穿越道路,未讓在道路上正常行駛的車輛、行人先行的。
31. 304410在設有主路、輔路的道路上,進主路的機動車未讓在主路上行駛的和出主路的機動車先行,輔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未讓出主路的機動車先行的。
32. 305513非機動車在與行人混行的道路上未避讓行人的。
5車輛未按規定變更車道、借道通行事故
33. 204420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影響相關車道內機動車行駛的。
34. 205320機動車在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未依次排隊,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或者超越行駛的。
35. 207010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未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未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的。
36. 303514左右兩側車道的車輛向同一車道變更時,左側車道的車輛未讓右側車道的車輛先行的。
37. 304913機動車借道進出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妨礙其他車輛或者行人通行的。
6機動車未按規定會車、后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事故
38. 104310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的。
39. 204812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有障礙的路段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在有障礙的路段,未讓無障礙的一方先行的。
40. 204812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有障礙的路段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有障礙的一方已駛入障礙路段而無障礙的一方未駛入時,未讓有障礙的一方先行的。
41. 204813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狹窄的坡路,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未讓上坡的一方先行的。
42. 204813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狹窄的坡路,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時,未讓下坡的一方先行的。
43. 204814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狹窄的山路,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未讓不靠山體的一方先行的。
7機動車未按規定掉頭事故
44. 204910在有禁止掉頭或者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以及在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橋梁、急彎、陡坡、隧道掉頭的。
45. 204920在沒有禁止掉頭或者沒有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掉頭,妨礙正常行駛的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46. 304210在有掉頭標志、標線或者未設置禁止左轉彎、禁止掉頭標志、標線的路口、路段掉頭時,未提前進入導向車道或者在距掉頭地點150米至50米處駛入最左側車道,妨礙行人和其他車輛正常通行的。
8機動車未按規定超車事故
47. 104311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時超車的。
48. 104312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的。
49. 104314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時超車的。
50. 204710超車時,后車未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未從前車的左側超越的。
51. 204710超車時,未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與被超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52. 205114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號時,未依次通過,超越前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53. 205116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右轉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未依次停車等候的。
9機動車未按規定停放事故
54. 105210夜間機動車在車行道上發生故障可以移動時,駕駛人未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且未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55. 105610夜間機動車未按規定在車行道停放的。
56. 106810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未按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未在故障車來車方向150米以外設置警告標志的。
57. 206010夜間機動車在車行道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未按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在車后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志、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的。
58. 206311夜間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臨時停車的。
59. 206312夜間在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臨時停車的。
60. 206313夜間在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臨時停車的。使用上述設施的車輛除外。
61. 305011夜間機動車在道路上未按順行方向臨時停車,車身右側靠道路邊緣超過30厘米,未同時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62. 305320夜間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確需在應急車道內臨時停車時,未按規定使用燈光、設置故障車警告標志;車身超出應急車道占用車行道,未將故障車警告標志設在被占用的車行道內的。
10機動車違反規定裝載事故
63. 205410機動車裝載長度、寬度、距地面高度違反規定,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
11機動車未按規定行車、停車發生的乘車人事故
64. 206211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導致乘車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65. 206314車輛未停穩前開車門和上下人員的。
66. 206314開關車門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67. 206316城市公共汽車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時,乘客與其他車輛發生事故的。
68. 304110夜間在無路燈照明的道路上未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的。
12行人未按規定通行事故
69. 105410未避讓進行作業的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的。
70. 106210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不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
71. 106210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未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
72. 106710進入高速公路的。
73. 106810 304710夜間機動車在行駛中發生故障、事故時,除搶救傷員、滅火等緊急情況外,駕駛人、乘車人未按規定離開車輛和車行道的。
74. 106910除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外,其他人員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車輛的。
75. 203912紅燈亮時,進入人行橫道的。
76. 207411在車行道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77. 207412在車行道坐臥、嬉鬧的。
78. 303114、303214施工作業、維修、養護人員橫穿車行道時,未避讓來往車輛的。
79. 305712行人進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的。
80. 305713行人在車行道上行走或者兜售、發送物品的。
81. 305714在車行道上等候車輛或者招呼營運車輛的。
82. 305716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汽車,未待車停穩后上下車的。
83. 305716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汽車,未在停靠站或者指定地點候車與進出站的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汽車發生事故的。
84. 306012在高速公路上進行施工、維修、養護等作業人員,未按規定穿戴反光服飾,橫穿車行道時,未避讓來往車輛的。
13未按規定施工、作業事故
85. 103110未經許可,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的。
86. 103220施工作業單位未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并未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的。
87. 103220 303115施工作業單位施工作業完畢,未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導致發生事故的。
88. 203510道路養護施工單位在道路上進行養護、維修時,未按規定設置規范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的。
89. 203520道路施工需要車輛繞行,施工單位未在繞行處設置標志的。
90. 303113作業區周圍夜間未在距來車方向不少于100米的地點設置反光的施工標志或者注意危險警告標志的。
91. 303213夜間在車行道停車作業時,未在作業現場劃出作業區,并設置圍擋;未在不少于100米的地點設置反光的施工標志或者注意危險警告標志的。
92. 306011在高速公路上進行施工、維修、養護等作業的單位,除日常維修、養護外,未在距離作業地點來車方向的1000米、500米、300米、100米處分別設置明顯的警告標志牌,夜間未設置紅色示警燈(筒)的。
14未按規定設置廣告牌、管線事故
93. 102820未按規定設置廣告牌、管線等,影響通行的。
一般過錯行為(B類行為)
機 動 車
94. 104210 204410 204510 204610 303910 303920 303930機動車違反行駛速度規定的。
95. 105210白天機動車在車行道上發生故障可以移動時,駕駛人未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且未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96. 105610白天機動車未按規定停放的。
97. 206010白天機動車在車行道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未按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在車后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志、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的。
98. 206311白天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臨時停車的。
99. 206312白天在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臨時停車的。
100. 305011白天機動車在道路上未按順行方向臨時停車,車身右側靠道路邊緣超過30厘米,未同時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101. 305320白天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確需在應急車道內臨時停車時,未按照規定使用燈光、設置故障車警告標志;車身超出應急車道占用車行道,未將故障車警告標志設在被占用的車行道內的。
102. 203510道路養護施工作業車輛、機械作業時未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103. 204410摩托車在道路同方向劃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未在最右側車道行駛的。
104. 205113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轉彎時,未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的。
105. 205115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時,遇停止信號時,未停在停止線以外的。
106. 205320機動車在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時,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的。
107. 206313白天在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臨時停車的。使用上述設施的車輛除外。
108. 206316城市公共汽車在站點以外的路段臨時停車的。
109. 303212在道路上進行維修、養護等作業的機動車未開啟黃色標志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110. 303310作業車輛占用車道作業時,未按規定開啟箭頭指示標志燈的。
111. 303411在同方向劃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大客車、貨運汽車、摩托車、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在快速車道行駛的;但大客車超越前方車輛時除外。
112. 303413實習期內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在快速車道行駛的。
113. 304110夜間在有路燈的路段未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的。
114. 304710白天機動車在行駛中發生故障、事故,除搶救傷員、滅火等緊急情況外,駕駛人、乘車人未按規定離開車輛和車行道的。
115. 305110公共汽車、電車駛入停靠站未在停靠站一側單排靠邊停車;在??空疽酝獾牡攸c停車上下乘客導致發生事故的。
非 機 動 車
116. 206910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轉彎時,未靠路口中心點右側轉彎的。
117. 207213醉酒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
118. 207311醉酒駕馭畜力車的。
119. 305412在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左轉彎時,未沿非機動車禁駛區邊緣或者路口中心右側轉彎的。
120. 305413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時,在非機動車禁駛區內行駛或者停車的。
121. 305511在沒有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未在距離道路右側邊緣線向左1.5米的范圍內行駛,人力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未在距離道路右側邊緣線向左2.2米的范圍內行駛,畜力車未在距離道路右側邊緣線向左2.6米的范圍內行駛的。
行人及施工作業
122. 103610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人未在道路兩側通行的。
123. 303112白天未在作業區周圍設置圍擋的。
124. 303113白天未在作業區周圍距來車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點設置施工標志或者注意危險警告標志的。
125. 303213白天在車行道停車作業時,未在作業現場劃出作業區、設置圍擋;在作業區來車方向設置反光的施工標志或者注意危險警告標志少于50米的。關于“附錄”的說明:
1.“附錄”包括:交通事故分類和過錯行為分類。各條內容由序號,法律、法規代碼以及過錯行為的表述組成。
2.“附錄”中條文的編碼排列順序依次為:序號,法律、法規代碼。
3.法律、法規代碼中的前兩位數字系指相關的法律、法規的代碼。其中“10”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30”表示《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4.法律、法規代碼第三至第六位數字,系指相關法律、法規的條、款、項。例如:“305511”系指《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

交通事故責任怎么劃分,交通事故責任如何承擔

參考: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幾種,具體是怎么劃分的

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1)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2)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3)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4)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5)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6)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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