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可以使用“代位追償”
法律主觀:
代位追償的條件是:,1.債權人對債務人依法享有債權;,2.債務人對相對人依法享有債權;,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之有關的從權利;,4.從而影響了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當事人與保險公司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是可以辦理車險代位求償的分期償還的。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代位求償權也稱代位追償權,是指財產保險中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賠付保險金的限度內,要求被保險人轉讓其對造成損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償的權利。,代位追償需要的材料:,1.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出具車輛損失要求賠償通知書;,2.第三方不予賠償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交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及有關單、證,簽署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3.交警下發的事故認定書等。
法律客觀:
《保險法》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什么情況下才能代位追償
被代位追償并不會影響糾紛各方的責任承擔比例,只是保險人在自己理賠范圍內擁有向責任人的追償權,責任人及時還款,沒有其他不良后果,如果拒不賠付的,可能被保險人起訴,如敗訴后拒不履行判決還會被強制執行。
代位追償的條件如下:
1、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了保證債務。不論保證人依何種方式履行債務,也不論保證人是履行了全部還是部分債務,只要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就可享有追償權;
2、因保證人的履行而使債務人免責。所謂使主債務人免責,是指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因保證人的履行而消滅,并非指債權債務消滅。債務人非因保證人的保證債務的履行而免責的,保證人不享有求償權;
3、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無過錯。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上有過錯的,保證人喪失求償權。例如保證人在債權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時,應行使主債務人的抗辯權而未行使,致使承擔了不應承擔的責任的,在此范圍內,保證人喪失向主債務人追償的權利。
被代位追償了第三者如何做
1、被代位追償了的后果是第三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因第三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依法享有的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2、代位追償并不會影響糾紛事故本身各方的責任比例以及應承擔的責任,只是權利方將索賠權利轉讓給代位方進行索償活動,并不會對被索償方造成特別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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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什么叫代位追償權
法律分析:代位追償權是指保險人代理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請求賠償的權力。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代位求償權一般應具備下述三個要件方能成立:第一是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第二是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第三是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即只要保險人給付賠償金,請求權便自動轉移給保險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一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六十一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六十二條 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六十三條 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 保險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自其取得代位求償權之日起算。
代位追償原則的適用范圍
代位追償(Subrogation)原則 是指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由第三者責任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履行損失賠償責任后,有權在其已經賠付金額的限度內取得被保險人在該項損失中向第三人責任方要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取得該項權利后,即可取代被保險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責任方索賠。簡言之,代位追償就是保險人取代被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是一種權利代位,即追償權的代位。 代位追償原則根源于補償性的保險合同。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單承保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有權向保險人要求賠償,如果這項損失是由于第三者的責任造成的,被保險人又有權根據法律,要求肇事者對損失進行賠償。就被保險人而言,他的兩項權利同時成立,保險人不能以保險標的損失是由于第三者的責任所致為由而拒絕履行保險合同責任;同樣,第三方也不能以受損財產已有保險為由解除自己的賠償責任。如果這兩項權利都能實現,被保險人就可因依法享有雙重損害賠償請求的權利而獲得雙重的補償。這種雙重補償無疑會使被保險人獲得超過其實際損失的補償,從而獲得額外利益,這不符合補償原則。倘若被保險人在獲得保險賠款后,放棄向第三人責任方的索賠權,則不僅使責任方得以逃脫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而且也顯失公平。為了解決這個矛盾,保險法律規定保險人在賠償以后可采取代位追償的方式向第三者追償,這樣既可以使被保險人能及時取得保險賠償,又可避免產生雙重補償,同時第三者也不能逃脫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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