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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的總則是什么(交通安全法的總則是什么)

首頁 > 交通法規2024-04-17 23:17:25

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交通事故的定義為:車輛在道路上有過錯或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件。也就是說,構成交通事故要有4個要件:即車輛、道路上、交通違法行為或過錯、損害后果。
淺析道路交通事故新定義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5項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這是我國法律對道路交通事故定義的闡述,具有法律效力,要想對道路交通事故有深刻地認識,就要準確地領會這一定義的含義。
首先,道路交通事故的主體,一方必須是車輛。即發生道路交通的事故的雙方或者是兩車之間、或者是人車之間發生的刮擦、碰撞或直接影響等形成的事故,有一方必須是車輛。《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對車輛進行了界定,這里的車輛包括各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可以有相對方可以沒有相對方,車輛因側翻導致自己損失的事故就是沒有相對方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對方可以是一方也可以是多方,多輛車發生追尾的事故就是相對方是多方的道路交通事故。
其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地域范圍是道路,發生在道路以外的事故一般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道路”的含義也做了解釋,即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還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應當說,凡在這些場所發生的事故都應當屬于道路交通事故。這時排除了那些在家庭私有車庫、私有場院內的場所等那些非公眾通行的地方發生的事故。
再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個主觀因素是過錯或者意外。在法律意義上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認識到結果的發生而追求結果的發生,駕車追求撞人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就是故意,這一行為不是交通肇事行為,而是故意傷害。過失是行人應該認識到結果的發生而沒有認識到或認識到結果的發生但輕信能夠避免,最終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違反交通法律法規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是一種過失行為,是一種最為常見的肇事行為。發生意外的情況,也就是意外事件,主要是指發生了當事人意想不到的情況。如由于客觀原因使道路狀況變化、剎車失靈等。區分當事人的主觀故意和客觀因素,對于明確道路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的責任有著很重要的意義。解釋中還提到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是指由于發生了道路交通事故,給雙方當事人或者財產損失的后果。如果雖然發生了碰撞,但對雙方當事人沒有造成任何的傷害或損失,也就談不上為交通事故了。
新中國最早的有關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規是1951年經政務院批準,由公安部公布的《城市陸上交通管理暫行規定》,但是該法并沒有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隨后又出臺了幾部有關道路交通的部門規章,也都沒有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直至1991年國務院發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才第一次明確地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它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和外延的變遷也是我國對外交流的需要。日本對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是,由于車輛在交通中所引起的人的死傷或物的損失。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對交通事故的定義是,道路交通事故是在道路上所發生的意料不到的有害的或危險的事件。道路交通事故新的定義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事故定義去掉了違法行為這個在過去處理的交通事故的必要因素,將過失改為過錯,并增加了意外事故。新定義與國外定義比較,類似的地方都是在道路上或在交通中引起的死傷或物損的意外事件。但是無論是美國定義中的“意料不到的危害的或意外的事件”,還是日本定義中的“由于車輛在交通中所引起的人的死傷或物的損壞”,對當事人的主觀方面來說都隱含了過錯或者意外,從這個角度而。言,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新定義與美國、日本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這反應出在交通事故處理方面我國正在與國際接軌

交通安全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的法律。本法分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8章124條。2021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章總則

法律主觀:

法諺有云:徒法不足以自行,但是制定出良好的法律是管理國家,社會事務的前提。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利于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以下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主要內容。一、尊重人的生命,規定了交通事故當事人、交通警察、醫院的救治義務,盡可能地保護事故傷者的生命安全。一是規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傷者,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協助(第70條第1款);二是規定交通警察趕赴事故現場處理,應當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第72條第1款);三是規定醫院應當及時搶救傷者,不得因搶救費用問題而拖延救治(第75條)。二、實行事故現場的快速處理。一是,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第70條第2款);二是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行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第70條第3款)。三、取消責任認定,重證據收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形成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第73條)。四、改革交通事故賠償的救濟途徑。除自行協商、向保險公司索賠外,不再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作為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而是規定對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74條)。五、路外事故,有法可循。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后,也要參照交通事故處理的規定予以辦理(第77條)。六、重新定義了交通事故的概念,擴大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范圍。與現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的道路交通事故定義相比,新定義有了明顯變化:第一,交通事故不僅可由特定的人員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也可以是由于地震、臺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第二,交通事故的定義和含義基本與國際接軌。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體現了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的保護,是提高通行效率和管理水平的必要手段;也是規范執法行為,捍衛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強有力的武器。

法律客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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