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中交通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如果違反該條規定將處以200元以上2021元以下罰款,扣留機動車,扣駕駛人6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一百零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又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即時替代駕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給予處罰外,可以將其駕駛的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駕駛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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