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復核后仍不服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做出之后,當事人可以對責任認定書提出復核的建議,一般由原機關對責任認定書進行再次復查核實,一般當事人只有申請復合一次的機會。當事人也可以向有關機關或者是部門申請行政監督。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對于交通管理部門做出的錯誤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可以向該機關的上級部門申請行政監督,即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上級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核實,發現原機關做出的決定正確,則應當向當事人作出解釋和說明,如果核實原機關作出的決定有誤或者是處理不合理,則應當撤銷原來的決定,并要求原機關限期重新做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如果原機關不配合的可以給予原機關負責人記過處分或者是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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