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單是什么
倉單(Warehouse receipt)是保管人收到倉儲物后給存貨人開付的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倉單除作為已收取倉儲物的憑證和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外,還可以通過背書,轉讓倉單項下貨物的所有權,或者用于出質。存貨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轉讓倉單始生效力。存貨人以倉單出質應當與質權人簽訂質押合同,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將倉單交付質權人后,質押權始生效力。
倉單的作用:
倉單,作為倉儲保管的憑證,其作用是顯而易見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倉單是保管人向存貨人出具的貨物收據。當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經保管人驗收后,保管人就向存貨人填發倉單。倉單是保管人已經按照倉單所載狀況收到貨物的證據。
(2)倉單是倉儲合同存在的證明。倉單是存貨人與保管人雙方訂立的倉儲合同存在的一種證明,只要簽發倉單,就證明了合同的存在。
(3)倉單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它代表倉單上所列貨物,誰占有倉單就等于占有該貨物,倉單持有人有權要求保管人返還貨物,有權處理倉單所列的貨物。倉單的轉移,也就是倉儲物所有權的轉移。因此,保管人應該向持有倉單的人返還倉儲物。也正由于倉單代表著其項下貨物的所有權,所以,倉單作為一種有價證券,也可以按照《擔保法》的規定設定權利質押擔保。
(4)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倉單持有人向保管人提取倉儲物時,應當出示倉單。保管人一經填發倉單,則持單人對于倉儲物的受領,不僅應出示倉單,而且還應繳回倉單。倉單持有人為第三人,而該第三人不出示倉單的,除了能證明其提貨身份外,保管人應當拒絕返還倉儲物。
此外,倉單還是處理保管人與存貨人或提單持有人之間關于倉儲合同糾紛的依據。
此外,倉單還有經濟方面的作用:
安全可靠的倉單可以使存貨的所有者按較低的實際利率向國外借款——特別是貸款有出口商品存貨作保證時——從而對國外借款的匯率風險進行了保值。由于較高的實際利率常常與潛在的風險有關,特別是當高利率涉及到農業時,安全可靠的倉單可以降低風險,從而降低貸款利率。
按照規則簽發的倉單,由于能夠向倉單持有者保證農產品存貨的數量和質量而無需查驗,從而為銀行提供了安全可靠的抵押品。如果在用倉單作擔保的合約中——如銀行貸款——出現違約,倉單的持有者擁有第一個向倉單的標的商品或貨幣等價物提出請求的權利。
倉單對現貨市場和遠期現貨市場的建立,對提高競爭力,發揮了促進作用。因為倉單提供了買賣雙方達成交易需要的所有關鍵信息,因此,它為商品交易奠定了基礎。因此,倉單的存在既增加了交易量,又降低了交易成本。由于買方無需看貨,所以交易沒有必要在倉庫或檢驗地點進行。實際上,有了一個功能正常的倉單系統,商品很少在自己的倉庫銷售:商品交易可以按日常的方式進行,也可以在組織化的市場或交易所進行。
倉單的性質和轉讓
第三百八十一條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
的合同。
第三百八十二條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第三百八十三條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
變質物品,存貨人應當說明該物品的性質,提供有關資料。
存貨人違反前款規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倉儲物,也可以采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
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存貨人承擔。
保管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具備相
應的保管條件。
第三百八十四條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現
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保管人驗收后,發生倉儲物的品
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八十五條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
第三百八十六條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倉單包括下列事項:
(一)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
(三)倉儲物的損耗標準;
(四)儲存場所;
(五)儲存期間;
(六)倉儲費;
(七)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八)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
第三百八十七條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
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第三百八十八條保管人根據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的要求,應當同意其檢查倉儲
物或者提取樣品。
第三百八十九條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
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條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危及其他倉儲物的
安全和正常保管的,應當催告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作出必要的處置。因情況緊急,
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處置,但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一條當事人對儲存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存貨人或者倉單
持有人可以隨時提取倉儲物,保管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提取倉儲
物,但應當給予必要的準備時間。
第三百九十二條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應當憑倉單提取倉儲物。
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第三百九十三條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的,保管人
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倉儲物。
第三百九十四條儲存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
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因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
,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九十五條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保管合同的有關規定
倉單質押的條件有哪些
一、倉單 質押 的條件有哪些 倉單是保管人收到倉儲物后給存貨人開付的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倉單除作為已收取倉儲物的憑證和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外,還可以通過背書,轉讓倉單項下貨物的所有權,或者用于出質。 申請條件 1、申請人是具有一定數量自有資金,獨立核算的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體工商戶; 2、倉儲公司經典當行認可,具有良好的信譽和承擔責任的經濟實力; 3、質押倉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必須是出質人擁有完全所有權的貨物的倉單,且記載內容完整; (2)出具倉單的倉儲公司原則上必須是典當行認可的具有一定資質的專業倉儲公司; 4、質押倉單項下的貨物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所有權明確; (2)無形損耗小,不易變質,易于長期保管; (3)市場價格穩定,波動小,不易過時和貶值; (4)適應用途廣,易變現; (5)規格明確,便于計量; (6)產品合格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5、典當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申請資料 1、擬質押倉單復印件; 2、 倉儲合同 副本; 3、倉單項下倉儲物的 購銷合同 、相關發票及完稅證明; 4、倉單項下倉儲物為進口商品的,應提供相關進出口批文、批準使用外匯的有效批件及相關已獲海關通關的資料。 5、典當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二、倉單的作用具體有哪些 倉單,作為倉儲保管的憑證,其作用是顯而易見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倉單是保管人向存貨人出具的貨物收據。當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經保管人驗收后,保管人就向存貨人填發倉單。倉單是保管人已經按照倉單所載狀況收到貨物的 證據 。 (2)倉單是倉儲合同存在的證明。倉單是存貨人與保管人雙方訂立的倉儲合同存在的一種證明,只要簽發倉單,就證明了合同的存在。 (3)倉單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它代表倉單上所列貨物,誰占有倉單就等于占有該貨物,倉單持有人有權要求保管人返還貨物,有權處理倉單所列的貨物。倉單的轉移,也就是倉儲物所有權的轉移。因此,保管人應該向持有倉單的人返還倉儲物。也正由于倉單代表著其項下貨物的所有權,所以,倉單作為一種有價證券,也可以按照《 民法典 》的規定設定權利質押擔保。 (4)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倉單持有人向保管人提取倉儲物時,應當出示倉單。保管人一經填發倉單,則持單人對于倉儲物的受領,不僅應出示倉單,而且還應繳回倉單。倉單持有人為第三人,而該第三人不出示倉單的,除了能證明其提貨身份外,保管人應當拒絕返還倉儲物。 此外,倉單還是處理保管人與存貨人或 提單 持有人之間關于倉儲 合同糾紛 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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