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行使有什么條件
代位權行使有什么條件代位權行使的條件:債務人陷于履行遲延、債務人的債權已經(jīng)到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債權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一、債務人陷于履行遲延如果債務人已經(jīng)處于遲延履行狀態(tài),而又不積極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債權,并且自身客觀上又無清償債務的能力,則此時債權人的債權已經(jīng)面臨不能實現(xiàn)的危險,就應當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
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不成立,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等,債權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權。關于代位權行使有什么條件的法律問題,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代位權行使有什么條件代位權行使的條件:債務人陷于履行遲延、債務人的債權已經(jīng)到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債權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一、債務人陷于履行遲延如果債務人已經(jīng)處于遲延履行狀態(tài),而又不積極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債權,并且自身客觀上又無清償債務的能力,則此時債權人的債權已經(jīng)面臨不能實現(xiàn)的危險,就應當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
二、債務人的債權已經(jīng)到期代位權以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為客體,因此,代位權之所以能夠產(chǎn)生是因為債務人對第三人有可以實現(xiàn)的權利。因此,這就要求不僅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而且還必須是到期債權,否則,所謂代位權也無從談起。比如,甲是乙的債權人,其債權于2009年到期,而乙是丙的債權人,其債權于2010年到期。
如果乙到期不能償還對甲的債權,那么即使乙對丙享有債權,甲也不可以直接向丙行使代位權,因為乙對丙的債權沒有到期。三、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前提和基礎。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不成立,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等,債權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權。
在上述案例中,甲之所以能夠向丙主張代位權,前提條件就是甲對乙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否則,甲無從主張代位權。四、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所謂怠于行使,是指應該行使并且能夠行使權利卻不行使。怠于行使的表現(xiàn)主要是在債權期限到來后根本不主張權利或遲延行使權利。
如果債務人已經(jīng)向第三人提出了請求,或者已經(jīng)向法院提起訴訟,則不能認為其怠于行使權利。在經(jīng)濟交往中,有一些缺乏誠信的人在對外負有債務后,經(jīng)常借助各種理由,采取各種手段逃避債務,其逃避債務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放任其對第三人的債務,以減少自己的責任財產(chǎn),故意降低自己的履行能力。
從實踐上來看,這些第三人多數(shù)與債務人有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比如親屬、朋友,他們正是借助這種關系達到暫時轉移財產(chǎn)以逃避債務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能夠證實債務人卻有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那么就可以向債務人的債務人行使代位權。五、債權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
代位權行使程序具體是怎樣的?
代位權行使程序 1、代位權的行使主體 債權人代位權 行使的主體是 債權人 本人,并且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 債務人 之位行使。當某一債權人已行使代位權后,其他債權人不得就同一權利再次行使代位權。但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 訴訟 的,人民法院可以 合并審理 ,將債權人作為共同原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時候,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果違反此項注意義務造成損失,應負損害賠償?shù)呢熑巍?2、債權人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方式有訴訟方式和徑行方式兩種。我國《 合同法 》中規(guī)定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這是符合我國國情的限制性規(guī)定。因為只有通過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債權人濫用代位權,隨意處分債務人的財產(chǎn),不當侵犯債務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也能避免債權人與其他未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債務人以及第三人之間因代位權的行使產(chǎn)生糾紛。 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4條規(guī)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guī)定提出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15條規(guī)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本解釋第13條的規(guī)定和 民事訴訟法 第108條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 立案 受理;不符合本解釋第13條規(guī)定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5項的規(guī)定中止代位權訴訟。第16條規(guī)定,債權人以次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為初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3、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范圍,以保全債權的必要范圍為限。 (1)如果債權人行使債務人的一項權利,已經(jīng)足以保全自己的債權不應就債務人的其他權利行使代位權。以保全債權的必要為限,即通過代位行使所能獲得的權利價值應與所保全的債權價值相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1條規(guī)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shù)額超過債務人所負 債務 額或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次債務人是指債務人的債務人。 (2)《合同法》第73條第二款第1句規(guī)定:“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由此可知,在我國現(xiàn)行法中代位權的行使范圍僅僅限于債務人的“到期債權”。這一點表明了我國《合同法》該項規(guī)定的欠缺。事實上,代位權的行使范圍除了債權外,還應包括以下權利:1、實體上的權利,具體包括物權、物上請求權、形成權、撤銷訴訟、代位權。受領權、 繼承 恢復請求權、繼承中特留份權利人的扣除權;2、訴訟上的權利,如中斷訴訟失效,提起訴訟、申請 財產(chǎn)保全 、申請 強制執(zhí)行 等權利。 (3)債權人代位行使的客體,應是債務人非專屬于本人的財產(chǎn)權利。對于非財產(chǎn)性權利和專屬于債務人本人的權利,不得由債權人代位行使。專屬于債務人本人的權利包括:基于 扶養(yǎng) 關系、 撫養(yǎng) 關系、 贍養(yǎng) 關系、繼承關系產(chǎn)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 退休金 、 養(yǎng)老金 、 撫恤金 、安置費、人壽保險,因身體、健康、名譽、自由受侵害而發(fā)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從文章中我們可以知道債權人行使的主體應該是債權人本人,行使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訴訟方式,另一種就是徑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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