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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予監外執行包括假釋嗎(假釋是不是監外執行)

首頁 > 社保2025-05-13 16:56:52

什么是減假暫

法律分析:減假暫,是對監獄服刑犯人實行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統稱。

1、減刑是指依法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減刑情節時,由負責執行刑罰的機關報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減輕原判刑罰的刑事司法活動。

2、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嚴重疾病或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3、暫緩執行,是指執行程序開始后,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依職權或根據當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決定對某一項或幾項執行措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擔保暫緩執行的一種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司法部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規定是什么

司法部關于暫予監外執行的規定是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象僅針對那些確實需要保外就醫的,生活不能自理的這些罪犯,如果發現罪犯有故意自殺或自殘行為的話,不適用于監外執行,對未成年犯罪,還有65周歲以上的這部分老人,可以結婚情況考慮監外執行。
一、司法部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規定是什么?
暫予監外執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暫予監外執行工作,嚴格依法適用暫予監外執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刑罰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分別由下列機關決定或者批準:
(一)在交付執行前,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在監獄服刑的,由監獄審查同意后提請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批準;
(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審查同意后提請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對有關職務犯罪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逐案報請備案審查。
第三條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第四條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的生活、醫療和護理等費用自理。
罪犯在監獄、看守所服刑期間因參加勞動致傷、致殘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其出監、出所后的醫療補助、生活困難補助等費用,由其服刑所在的監獄、看守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經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患有屬于本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的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第六條 對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屬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可能有社會危險性,或者自傷自殘,或者不配合治療的罪犯,不得暫予監外執行。
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罪犯適用保外就醫應當從嚴審批,對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嚴重疾病,但經診斷短期內沒有生命危險的,不得暫予監外執行。
對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因違法違規被收監執行或者因重新犯罪被判刑的罪犯,需要再次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從嚴審批。
第七條 對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屬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原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或者無期徒刑的,應當在減為有期徒刑后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原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
對未成年罪犯、六十五周歲以上的罪犯、殘疾人罪犯,適用前款規定可以適度從寬。
對患有本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的嚴重疾病,短期內有生命危險的罪犯,可以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關于執行刑期的限制。
第八條 對在監獄、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獄、看守所應當組織對罪犯進行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罪犯本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也可以向監獄、看守所提出書面申請。
監獄、看守所對擬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核實其居住地。需要調查其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可以委托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
監獄、看守所應當向人民檢察院通報有關情況。人民檢察院可以派員監督有關診斷、檢查和鑒別活動。
第九條 對罪犯的病情診斷或者妊娠檢查,應當委托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醫院出具的病情診斷或者檢查證明文件,應當由兩名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醫師共同作出,經主管業務院長審核簽名,加蓋公章,并附化驗單、影像學資料和病歷等有關醫療文書復印件。
對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情況的鑒別,由監獄、看守所組織有醫療專業人員參加的鑒別小組進行。鑒別意見由組織鑒別的監獄、看守所出具,參與鑒別的人員應當簽名,監獄、看守所的負責人應當簽名并加蓋公章。
對罪犯進行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與罪犯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醫師、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條 罪犯需要保外就醫的,應當由罪犯本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提出保證人,保證人由監獄、看守所審查確定。
罪犯沒有親屬、監護人的,可以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原所在單位或者社區矯正機構推薦保證人。
保證人應當向監獄、看守所提交保證書。
第十一條 保證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愿意承擔保證人義務;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四)能夠與被保證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縣。
第十二條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保證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協助社區矯正機構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法律和有關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變更居住地,或者有違法犯罪行為,或者需要保外就醫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證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區矯正機構報告;
(三)為被保證人的治療、護理、復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幫助;
(四)督促和協助被保證人按照規定履行定期復查病情和向社區矯正機構報告的義務。
第十三條 監獄、看守所應當就是否對罪犯提請暫予監外執行進行審議。經審議決定對罪犯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在監獄、看守所內進行公示。對病情嚴重必須立即保外就醫的,可以不公示,但應當在保外就醫后三個工作日以內在監獄、看守所內公告。
公示無異議或者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監獄、看守所應當填寫暫予監外執行審批表,連同有關診斷、檢查、鑒別材料、保證人的保證書,提請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已委托進行核實、調查的,還應當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書。
監獄、看守所審議暫予監外執行前,應當將相關材料抄送人民檢察院。決定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獄、看守所應當將提請暫予監外執行書面意見的副本和相關材料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其實,假釋和監外執行之間沒有什么直接的聯系,我國法律制度上的假釋就是大家最為熟悉的減刑,但是監外執行的話并不是因為罪犯被假釋了,而是因為罪犯當前的情況不適合關押在指定的場所當中。不過監外執行的這種方法,執行起來確實有很多的漏洞。

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區別有哪些

監外執行和假釋區別主要有四個方面,就包括1、在適用的對象上面有不一樣的地方。2、二者在適用的條件要求上也不同。3、監外執行與假釋在收監條件上規定的有差異。4、二者在期間的計算上也是不太一樣的。
一、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區別有哪些
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剝奪自由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將其交付一定機關,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
它們的區別是:
(1)適用對象不同。假釋只適用于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監外執行則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懷孕或哺乳的婦女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2)適用條件不同。假釋適用于執行了一定刑期,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已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監外執行適用于因法定特殊情況不宜在監內執行的犯罪分子。
(3)收監條件不同。假釋只有在假釋考驗期內發生法定情形,才能撤銷;監外執行則在監外執行的法定條件消失,且刑期未滿的情況收監執行。
(4)期間計算不同。假釋犯若被撤銷假釋,其假釋期間不能計入原判執行的刑期之內;監外執行的期間,無論是否收監執行,均計入原判執行的刑期之內。
二、監外執行的執行機關
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實行社區矯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對于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公安機關,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并遵守有關的規定。
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對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的同時決定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該罪犯的收監,應當由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通知人民法院將該罪犯依法交付執行。如果罪犯是在執行過程中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監獄等執行機關收監。暫予監外執行過程中罪犯刑期屆滿的,應當由原關押監獄等執行機關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
不管是監外執行還是假釋,其實都是針對已經被判刑,同時正在監獄服刑的罪犯。所以,如果只是對罪犯判處附加刑,而實際并未收監執行刑罰的話,那就是不能適用監外執行或者假釋的。而對于被假釋的罪犯,法律中要求了最低的服刑年限,被判處有期徒刑的話,要求最低服刑年限為原判刑期的一半。但如果是屬于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那么假釋之后最低的服刑年限至少也要有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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