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具備的條件是什么
依照我國《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取保候審 的保 證人 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一是保證人與本案無關聯; 二是保證人應當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是保證人的政治人身自由權利沒有受到限制; 四是保證人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取保候審保證人要符合什么條件
取保候審保證人 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這不僅是指保 證人 必須達到一定年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而且保證人對被保證人有一定的影響力以及保證人的身體狀況能使他完成監督被保證人行為的任務等等。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保證人在為被 取保候審 人承擔保證義務時,他本人并沒有受到因為違法犯罪行為而被 剝奪政治權利 或限制人身自由。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指保證人在被保證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和穩定的經濟收入。保證人有固定的住處,便于保持他與司法機關之間的聯系;有固定的收入,是考慮其作為保證人承擔義務的可行性。 只有同時具備本條規定的上述四個條件的人,才有資格擔任保證人。 保證人必須自愿為被取保候審人擔保。 保證人可以是被取保候審人的親屬,也可以是被取保候審人的鄰居、朋友、單位負責人、基層組織負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取保候審保證人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取保候審保證人應當具備哪些條件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第一保證人必須與本案沒有牽連,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沒有任何的利害關系,保證員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證人,否則因為如果其本人也是司法機關調查的對象,就難以保證他認真履行保證的義務。第二保證人應當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具體來講保證必須達到一定的年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對被保證有一定的影響力,他的身體狀況,使其有能力對被保證人的行為進行監督等等。第三,證人應當享有政治權利,其人身自由沒有受到限制,公民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就不能充當取保候審的保證人。第四,應該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在被保證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上述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司法機關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保證人人選進行審查,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責令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采取提供保證金的方式擔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具備的條件是什么
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具備的條件是什么取保候審的保證人應具備以下條件:保證人必須與本案無牽連;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保證人應當遵守法律的規定,發現被保證人有違法行為的,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七十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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