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如何量刑和處罰?
尋釁滋事指行為人主觀上為滿足私欲、尋求刺激、耍威取樂等填補精神空虛,而實施了逞強耍橫、無事生非、強拿強要、起哄鬧事、隨意毆打或追逐辱罵他人等行為。在處罰和量刑上分為:(1)一般違法行為,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第1款,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百元以下罰款;(2)情節較重的違法行為,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第2款,處10日以上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以下罰款;(3)情節嚴重或惡劣的犯罪行為,依據《刑法》第293條第1款,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4)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行為,依據《刑法》第293條第2款,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筆者此前曾撰寫過文章《尋釁滋事怎么定罪?》,談及如何區分一般違法的尋釁滋事行為和構成尋釁滋事罪的犯罪行為,簡單來說,以尋釁滋事是否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后果或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為區分,情節顯著輕微、主觀惡性較小、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則為尋釁滋事一般違法行為;如果情節惡劣、主觀惡性較大、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嚴重社會危害后果的,為尋釁滋事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對實踐中的具體處罰和量刑上,也仍然存在一些需要細化且關注的規定:(一)尋釁滋事違法行為的處罰幅度《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了兩個處罰幅度:一般情節和情節較重的尋釁滋事行為,最高處罰為15日拘留并處1000元罰款。在《公安機關對部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處罰的裁量指導意見》中,對尋釁滋事“情節較重”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主要指:(1)使用惡劣違法手段的尋釁滋事:如持械或使用器具追逐、攔截他人,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或其他交通工具;如追逐、攔截他人并使用侮辱性語言、挑逗性動作或者以暴力相威脅;(2)達到一定數量的尋釁滋事:如糾集多人或者多次參加,一次實施2種以上尋釁滋事行為;(3)達到一定財產數額尋釁滋事,如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達到尋釁滋事罪“情節嚴重”標準的50%以上;(4)在特定場所實施的尋釁滋事:如在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并造成較大社會影響,利用信息網絡教唆、煽動、編造明知是虛假信息而進行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他人在信息網絡起哄鬧事、實施擾亂公共秩序違法活動;(5)造成一定后果的尋釁滋事,如造成人員受傷、公共場所秩序混亂、造成較大社會影響。 除上述“情節較重”的尋釁滋事違法行為,應當在第二檔處罰幅度內處罰,其他僅一般情節的,在第一檔處罰幅度內給予處罰。
(二)尋釁滋事罪的量刑幅度在《刑法》第293條規定了尋釁滋事罪兩檔量刑處罰幅度,最高刑罰在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在2013年,最高法、最高檢同步出臺了《尋釁滋事司法解釋》,對該罪的量刑標準、兩檔量刑幅度進一步進行了細化:1.第一檔量刑標準與量刑幅度: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主要包括四種情節惡劣或嚴重的行為:(1)隨意毆打他人:(a)針對特定身份的人,如反抗能力較弱的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b)造成嚴重后果,如致1人以上輕傷或者2人以上輕微傷的,再如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c)在特定場所,如在政府辦公場所、公共交通等公共場,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d)具有一定情節,如多次隨意毆打、持兇器隨意毆打。(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a)針對特定身份的人,同(1)-(a);(b)造成嚴重后果,如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再如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c)具有一定情節,如多次、持兇器。(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a)達到一定數額,如強拿硬要達1000元以上,或任意損毀、占用達2000以上的;(b)針對特定身份人,同(1)-(a)或(2)-(a);(c)造成嚴重后果,同(2)-(b);(d)具有一定情節,如多次。(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公共場所如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同時依據公共場所的性質、人數、所受影響的范圍與程度、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起哄鬧事的時間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2.第二檔量刑幅度: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主要是指具有第一檔量刑幅度內的行為,且同時具備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并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情節,即如糾集他人3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_尋釁滋事罪在犯罪構成要件上,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罪可能構成想象競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同時構成這幾罪。因此,在具體依據案件情況定罪量刑時,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且如果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也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還可能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團伙尋釁滋事罪判多久
團伙尋釁滋事罪判多久團伙尋釁滋事罪的判罰規則:
1、團伙犯尋釁滋事罪的,應對各行為人按照其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分別判刑。一般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
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一、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
1、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分別是:
(1)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二、尋釁滋事罪是結果犯嗎
尋釁滋事罪是結果犯,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要由法院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來判決。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關于本罪的犯罪客體是社會秩序,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已滿16周歲具有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尋釁滋事的行為,此罪名既可由單個人實施,也可由結伙聚眾形式出現。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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