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第81條規定,適用假釋需要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象條件: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釋。
(二)實質條件:
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視,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至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或者關鍵條件。犯罪分子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的,應當認為“確有悔改表現”:認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為規范和監獄紀律;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愛護公物,完成勞動任務。
“不致再危害社會”,是指罪犯在勞動改造期間一貫表現好,確有悔改表現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殘并喪失作案能力的。
(三)時間條件:
假釋只適用于已經執行一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根據我國《刑法》第81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才可以適用假釋。對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應按原判無期徒刑實際執行10年以上,才可以適用假釋。
資料擴展:
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假釋在我國刑法中一項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正確地適用假釋,把那些經過一定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必要繼續關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會上進行改造,促進社會秩序的良好發展。
《刑法》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第八十三條 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