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期間再犯會判緩刑嗎?
假釋期間重新犯罪如果符合緩刑適用的條件的,可以判處緩刑。即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滿足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等條件的,可以判處緩刑。如果構成累犯的,則不能判處緩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緩刑期間又犯新罪成立累犯嗎
不算累犯。累犯的成立以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緩刑考驗期內的犯罪人,并沒有刑罰執行完畢,所以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不構成累犯。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消緩刑,將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判處的刑罰,決定執行的刑罰。
緩刑考驗期如何計算
緩刑考驗期,是指法律規定的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社會上對其進行考察的期限。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個月。根據刑法第42條的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不能超過1年。即使犯罪分子被判處一個月的拘役,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也不能少于2個月;如果實行數罪并罰,犯罪分子被判處1年的拘役,緩刑的考驗期限最高也只能在1年以下、2個月以上的范圍內確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決定緩刑考驗期限,應當根據犯罪分子犯罪的情節,悔罪的表現以及判處的刑期,在考驗期限的幅度內決定犯罪分子的考驗期限。
緩刑考驗期限,應當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謂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它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沒有提出上訴、抗訴的一審判決的法定上訴、抗訴期滿的第2天;另一種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確定之日。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限。因為羈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緩刑考驗卻不是刑期。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審宣判后,已無須再予關押。如果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犯罪分子仍然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并通知有關的公安機關,待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再依法由公安機關將犯罪分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
并且根據法律中關于累犯的規定,是在刑罰執行完畢之后的一段時間內再犯新罪的,才會被認定為累犯。因而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罪不構成累犯,而即使成功的度過了考驗期不執行原判刑罰,但又犯罪的此時也不會認定構成累犯。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緩刑期滿后再犯罪的是否構成累犯?
一、 緩刑 期滿后再犯罪的是否構成 累犯 ? 據法律規定, 刑法 中的 一般累犯 是指被判處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罰 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因此緩刑期滿后五年內再犯罪的不構成累犯;被 假釋 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五年內再犯罪的構成累犯 。對于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 過失犯罪 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二、拓展知識 緩刑期滿后,發現 犯罪嫌疑人 在緩刑期間重新犯罪的,應對其緩刑期間的犯罪,單獨 立案偵查 ,追究其刑事責任。 緩刑考驗期 結束后,已經宣告不執行刑罰的,不再進行并罰,沒有宣告不執行刑罰的,則要進行并罰。 法律鏈接: 《刑法》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 死刑 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 管制 最高不能超過三年, 拘役 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緩刑本身就是對特殊最煩的一種特殊的照顧,當然這種找古存在著考察期。對于在考察期內又犯新罪的罪犯,法律規定是要從嚴處置的。緩刑的機會是來之不易的,既然能夠爭取到這樣的一個機會,就千萬不要在讓自己犯新的錯誤,以后就不可能爭取到這樣的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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