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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多人是數罪并罰嗎,數罪并罰的規定是怎樣的?(盜竊罪和詐騙罪數罪并罰)

首頁 > 刑事案件2023-10-03 07:41:57

數罪并罰法條是怎么規定的

可能有些人也是從第一次開始走上了犯罪的這條道路以后,對自己以后的人生根本就是一種得過且過的鴕鳥心態了,所以他們有些也并不在意去做出更多的違法亂紀的犯罪行為,因此 刑法 當中就專門針對那些犯有兩個以上罪行的這部分人適用于 數罪并罰 。因此,數罪并罰法條對懲處那些作惡行為特別多的這部分犯人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一、數罪并罰法條是怎么規定的? 數罪并罰,是指一人犯數罪,人民法院對其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則,決定應執行 刑罰 的一種刑罰適用制度。數罪并罰應當遵守以下三個條件: 1、必須一人犯有數罪。這是數罪并罰的前提條件,如果一個人的行為不構成數罪,就談不上對數罪實行合并處罰。 2、一個人所犯的數罪,必須是指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未經處理的漏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過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只有這三種情況下的數罪,才能實行數罪并罰。 3、數罪并罰不是對犯罪分子數個罪簡單地加重處罰,而是先對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別定罪處罰,然后再根據數罪并罰原則,決定該犯罪分子應執行的刑罰。 二、數罪并罰的原則 一)吸收原則 以重并輕,采取重罪吸收輕罪或重刑吸收輕刑的原則。 1.重罪吸收輕罪 只按照數罪中最重罪的法定刑判刑,即通常說的“從一重處斷”。例如某人既犯殺人罪,又犯 盜竊罪 ,則按殺人罪規定的刑罰判刑。中國唐、明、清律都是這樣。如唐律“名例六”中規定:“諸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等者從一。若一罪先發,已經論決,余罪后發,其輕若等,勿論;重者更論之,通計前罪,以充后數?!? 2.重刑吸收輕刑 即將所犯數罪分別叛刑后,只執行最 重的刑罰。1960年《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40條對數罪合并規定了兩種處罰方法,而首先是規定重刑吸收輕刑的原則:“遇犯罪人犯有本法典分則不同條文所規定的兩個以上的罪行,而且對其中任何一個都沒有處刑時,法院應先就每個罪行分別處刑,然后采取以較重的刑罰吸收較輕的刑罰方法?!辈捎梦赵瓌t的認為,“只要按照重罪或重刑執行,輕罪或輕刑已在其中,而且在實用上,頗為便利。但是反對這個原則的認為,吸收原則對于犯過重罪的,無異是鼓勵他再犯輕罪,因為對于輕罪已無任何刑罰。 二)合并原則 根據刑法上“一罪一刑”原則,將數罪分別判刑后合并執行。例如犯罪人犯甲乙二罪,甲罪應處10年 有期徒刑 ,乙罪應處5年有期徒刑,二罪合并應處15年有期徒刑。1930年《意大利刑法典》就采用這一原則,規定犯罪人所犯的幾個罪行各應判有期徒刑24年以下的,合并罪的刑期應等于全部罪行單獨科刑的總和。這種刑期可以較個別定罪最重刑高出若干倍。如刑罰性質不容許實行合并原則時,則科處性質更重的刑罰。例如二罪的刑罰都是最高的剝奪自由刑(24年)時,二罪的總和刑應是終身苦役刑;而若犯罪人被判處兩個終身苦役時,則合并改處 死刑 。 三)限制加重原則 對所犯數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罰加重處罰,或者在總和刑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決定執行的刑期,并規定不得超過一定的期限。例犯罪人犯甲乙二罪,甲罪應處10年的有期徒刑,乙罪應處5年有期徒刑,即應在15年以下10年以上的范圍內判定刑期。但是這種部分相加的刑罰不得超過法律特別規定的最高刑期。 四)折衷原則 對數罪分別判刑,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取吸收、合并、限制加重等不同的處罰原則:如數罪中有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則,即只 執行死刑 或者無期徒刑,排除其他輕刑;對判處幾個有期徒刑、 拘役 等刑罰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則,即在總和刑期以下、幾個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決定執行的刑期,并不得超過一定期限;對判處有期徒刑又判處 罰金 等刑罰的,采用合并原則,合并執行。由于采用折衷原則,比單獨適用吸收、合并或限制加重原則較為全面、靈活,所以采用這個原則的國家較多,但是折衷兩個原則或者3個原則不等。《日本刑法》第46條規定了數罪并罰的吸收原則;第47條規定了數罪并罰的限制加重原則;第48條規定了數罪并罰的合并原則。 綜上所述,數罪并罰法條對數罪并罰的條件限制以及原則等都是有著非常明確的規定的。其實數罪并罰也并非大家想的擇重來處理的,只是對兩種不同的犯罪行為進行并罰的,而且前提是在法庭宣判之前就已經發現當事人所觸犯的罪行最起碼也是有兩種以上的才能夠按照數罪并罰執行,而且數罪并罰肯定是屬于重刑吸收輕刑的。

詐騙罪和侵占罪可以數罪并罰嗎

法律主觀:

詐騙罪與侵占罪界定如下:
1、財物交付的原因不同。詐騙罪是被害人在行為人的欺騙下形式上自愿地將財物交與行為人。而侵占罪則是被害人基于委托、信任等原因完全自愿地將財物交與行為人支配。
2、危害行為不同。詐騙罪的危害行為是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而侵占罪則是非法占有、拒不退還。

法律客觀: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刑法關于數罪并罰的規定

法律主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于數罪并罰的明文規定如下: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條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二、綜觀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例,各國所采用的數罪并罰原則,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吸收原則。
即對數罪采取重刑吸收輕刑的處罰原則,在對各罪分別宣告的刑罰中,選擇最重的一種刑罰作為應執行的刑罰,其余較輕的刑罰被最重的刑罰吸收,不予執行。采用這一原則,對某些刑種,如死刑、無期徒刑是適宜的,且適用頗為便利,但若普遍適用于其他刑種(如有期自由刑、財產刑等),則弊端明顯,因為其違背了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有重罪輕罰之嫌,致使在犯數罪和犯一重罪承擔相同刑事責任的條件下,無疑等于鼓勵犯罪人或潛在犯罪人實施一重罪后,去實施更多同等或較輕的罪。所以,當今單純采用吸收原則的國家較少。
(二)并科原則,亦稱相加原則、累加原則或合并原則。
指對數罪分別宣告刑罰,然后數刑絕對相加,各罪刑罰相加的總和即為應執行的刑罰。這一原則來源于“一罪一罰”、“贖罪數罰”、“每罪必罰”的思想。其形似公允且持之有故,但實際弊端甚多.如對有期自由刑而言,采用絕對相加的方法決定執行的刑罰期限,往往超過犯罪人的生命極限,與無期徒刑的效果并無二致,已喪失有期徒刑的意義,再如,數罪中若有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著,則受刑種性質的限制,根本無法采用絕對相加的并科原則予以執行;并且,逐一執行所判數個無期徒刑或死刑,也是極端荒誕之舉.所以,并科原則作為單純適用的數罪并罰原則,實際上既難以執行,且無必要,亦過于嚴酷,有悖于當代刑罰制度的基本原則和精神.故目前單純采用并科原則的國家較少。
(三)限制加重原則。
又稱限制相加原則,指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后以其中最重的刑罰為基礎,再加重一定程度的刑罰,作為應執行的刑罰?;蛘呤窃跀敌讨凶罡咝唐谝陨希瑪敌滔嗉拥目偤托唐谝幌伦们闆Q定執行的刑罰,法律同時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最高不得超過的限度。這一原則在堅持“有罪必罰”和“一罪一罰”原則的基礎上,克服了并科原則和吸收原則或失之于嚴酷且不變具體適用,或失之于寬縱而不足以懲罰犯罪的弊端,既使得數罪并罰制度貫徹了有罪必罰和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又采取了較為靈活、合乎情理的合并處罰方式。故其確為數罪并罰原則的一大進步,但該原則仍有一定的局限性。它雖然可有效地適用于有期自由刑等刑種的合并處罰,卻對于死刑、無期徒刑根本無法采用,因而當然不能作為普遍適用于各種刑罰的并罰原則。否則,便會產生以偏概全之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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