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搶劫罪的威脅是對被害人當面發出的。而敲詐勒索罪可以是由威脅者當面對被害人發出,也可以是通過書信、電郵、捎話等方式發出的。
2、搶劫罪一般是對被害人的人身、健康作出威脅,而敲詐勒索罪的范圍更廣,包括破壞被害人名譽等。
3、搶劫罪都是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罪可以事后約定時間取得財物。
4、搶劫罪強調暴力,敲詐勒索罪不要求一定是使用“暴力”手段。
搶劫罪只能是當場以暴力侵害相威脅,而且,如果不滿足行為人的要求,威脅內容(暴力)便當場實現;敲詐勒索罪的威脅方法基本上沒有限制,如果不滿足行為人的要求,暴力威脅的內容只能在將來的某個時間實現,非暴力威脅內容,比如揭發隱私,則可以當場實現。搶劫罪中的暴力達到了足以壓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詐勒索罪的暴力則只能是沒有達到足以壓制他人反抗的輕微暴力。因此,行為人脅迫被害人當場交付財物,否則日后將殺害被害人,或者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了沒有達到搶劫程度的暴力,脅迫被害人日后交付財物的,宜認定為敲詐勒索罪。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了足以壓制其反抗的暴力,但由于被害人身無分文,又迫使其日后交付財物的,宜將搶劫罪(未遂)與敲詐勒索罪實行并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有時都包含有暴力的成分中,不過,敲詐勒索罪的量刑與搶劫罪的量刑幅度差別很大。區分好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在司法實踐中是很重要的,這關乎到法律的準確適用和犯罪嫌疑人人權的保障。一、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界限1、從威脅的方式看,搶劫罪的威脅,是當著被害人的面直接發出的;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當面發出,也可以通過書信、電話或第三者轉達。2、從實現威脅的時間看,搶劫罪的威脅表現為揚言如不交出財物,就要當場實現所威脅的內容;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則一般表現為,如不答應要求將在以后某個時間實現威脅的內容,但是當場實現的也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3、從威脅的內容看,搶劫罪的威脅,都是以殺害、傷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脅;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則比較廣泛,包括對人身的加害行為或者毀壞財物、名譽等。4、從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看,搶劫罪是實施威脅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則可以在當場,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見,這兩種犯罪中的威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如果案件事實同上述搶劫威脅的各特點相符合,應以搶劫罪論處。如果其中有一條不符合,則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二、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概念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從它們的犯罪構成來看。“威脅”既是搶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詐勒索罪的基本行為方式。但是,其威脅的特定內涵不同,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是有一定的界限的。對相似犯罪行為的判定,應遵循罪行相一致原則來嚴格執行。
法律客觀:《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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