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偵查期間的義務是
1、有向公安機關作證的義務。
2、有如實提供證據、證言的義務。
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可以請求人民檢察院予以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公安機關對 案件進行偵查期間,證人、被害人有如下權利義務:
1、有權用本民族的語言進行訴訟。
2、對于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或進行人身侮辱等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3、對于偵查人員、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是本人或其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是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是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對于駁回申請回避決定,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4、有權要求公安機關保障其自身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5、有權核對詢問筆錄,如果沒有閱讀能力的,偵查人員應當向其宣讀,如果詢問筆錄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對詢問筆錄等相關文書,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蓋章。
6、有自行書寫親筆證詞的權利。
7、有向公安機關作證的義務。
8、有如實提供證據、證言的義務,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損毀相關證據的應負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并記錄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后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偵查起訴階段的訴訟權利有哪些
嫌疑人偵查階段訴訟權利有:(1)了解自己涉嫌何種罪名,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材料和意見,辯解自己無罪和罪輕的權利;(2)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權利;(3)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4)對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權利的行為提出控告的權利等。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刑事訴訟當事人有哪些權利
刑事 訴訟當事人 有以下權利: 1、進行陳述的權利。 2、 委托辯護人 的權利。 3、法庭調查時向被告人發問的權利。 4、向法庭出示的物證有辨認的權利。 5、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 申請重新鑒定 或勘驗的權利。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 第一次訊問 或者 采取強制措施 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相關推薦:
被辱罵可以賠償嗎(被辱罵可以要求經濟賠償嗎)
孕婦離職最低賠償(孕婦離職賠償標準)
打架斗毆賠償訴狀(起訴打架賠償需要多久)
受傷害有哪些賠償(人身傷害賠付標準有哪些)
輕傷立案偵查(傷害他人構成輕傷派出所會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