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刑事案件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根據《民訴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根據《刑訴法》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規范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提請抗訴案件的意見》中規定:“申訴人在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二年之內無正當理由,未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應不予受理。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過了上訴期限不能再上訴。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是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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