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剝奪政治權利由監獄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來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一般是一年以上五年以下。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適用于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八條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我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是以剝奪政治權利這種資格為內容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根據刑法第54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下列四項權利:(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由公安機關執行。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刑法第54條規定的各項權利。執行期滿,應由執行機關通知本人,并向有關群眾公開宣布恢復政治權利。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在恢復政治權利后,重新享有法律賦予公民的政治權利。但因剝奪政治權利帶來的某些消極后果并不因恢復政治權利而消滅。如不得擔任司法人員的職務,等等。
法律客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由公安機關執行。被剝奪政治權利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與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刑法第54條規定的各項權利。執行期滿,應由執行機關通知本人,并向有關群眾公開宣布恢復政治權利。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在恢復政治權利后,重新享有法律賦予公民的政治權利。但因剝奪政治權利帶來的某些消極后果并不因恢復政治權利而消滅。如不得擔任司法人員的職務,等等。剝奪政治權利是指依法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根據《刑法》第54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一)選舉權和被選舉僅;(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其他內容主要有:1)適用對象。根據《刑法》第56條第1款的規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復》的規定:根據刑法第56條規定,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關于獨立適用剝奪政治的對象,根據《刑法》第56條第2款的規定: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主要適用于雖然實施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但罪行比較輕,在一定聚眾性的犯罪中屬于一般參加者,刑法規定可以單處剝奪政治權利。如,有的人實施了公然侮辱他人的犯罪行為,已構成犯罪,但其罪行危害不大的。2)剝奪政治權利的限期。根據《刑法》第55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根據《刑法》第57條的規定: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3)剝奪政治權利刑期的計算。根據《刑法》第58條第1款的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起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4)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應遵守的規定。根據《刑法》第58條第2款的規定: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5)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公安機關應通知本人,并向有關群眾公開宣布恢復其政治權利。犯罪分子在恢復政治權利以后,就享有法律賦予公民的政治權利。
對于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一般應當由公安機關進行執行。犯罪分子被剝奪政治權利后,所不再享有的權利具體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以及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八條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法律分析:由監獄管理機關執行。刑法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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