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交強險”只對本車人員以外的人身和進行賠償,而拼車人員或搭車人員顯然屬于“本車人員”的范疇。如果參與到拼車或搭車活動中的家用車一般投保的只是“交強險”,這樣一來,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搭乘人員將無法獲得其所乘坐車輛所投保的“交強險”的保障。在本車駕駛人員無力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下,遭受損失的搭乘人員就陷于相當被動的局面。 針對上述情形,駕駛人員該如何更好地防范自己所可能承擔的責任,搭乘人員又該如何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權益,就成為我們不得不慎重對待的一個問題,于是“乘客險”就是最好的選擇。 所謂“乘客險”,又稱車上人員責任險,負責賠償保險車輛交通意外造成的本車人員傷亡,包括駕駛人員和其他乘客。因此,參與到拼車或搭車活動的車主可以為自己的車輛投保“乘客險”,同時,其他搭乘人員也可以通過簽訂拼車協議等類似措施將車主投保“乘客險”作為車主的一項義務納入法律范圍,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權益。 在 拼車出交通事故的情況下,此時對于拼車的人而言,自己既不是機動車所有人,也不是實際的駕駛者,因此一般來講是不能對事故責任進行承擔的。而此時經過認定之后,可以確定機動車駕駛人和對方司機實際需要對事故承擔的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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