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您知道侵權行為的要件有哪些
(一)有加害行為:是指行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 民事權利 受到損害的行為。
(二)有損害事實的存在: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響,損害事實依其性質和內容,可分為財產損害、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三種。
(三)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侵權行為只有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才能構成。
(四)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只有在行為人具有主觀上的過錯時,一般侵權行為才能構成。
二、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應考慮侵權人的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是短期的,長期的,還是永久性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以及影響程度。影響較為嚴重的,其賠償數額應相對較高。該損害還應結合受害人的受傷情況、傷殘等級評定,等級越高,賠償數額越高;反之,賠償數額低。如果出現植物人、癱瘓人、孕婦胎兒死亡等嚴重精神損害的情況,應作為特殊情況考慮提出相對較高的賠償數額。
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
所要考慮的是侵權人的侵權原因、主觀動機、過錯程度、侵權的具體情節,包括侵權的手段、行為方式、侵權的場合和次數、持續時間,致害人的認識態度以及對恢復受害人的權益的態度,侵權人的獲利情況、經濟狀況及承受能力等各種因素。
最高賠償限額因素
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在審理 精神損害賠償 方面,因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都主張賠償數額不宜過高。因此在受訴法院地對精神損害賠償有最高賠償限額的情況下,比如江蘇省,內蒙古自治區等地,如無特殊情況,所提的賠償數額不宜超過此限。而沒有限額規定的地區,可以參照最高法院推出的案例所認定的交通事故損害傷情、傷害情節及所判精神賠償金額為上限標準,自行比照,逐級遞減,但一般不應低于1000元。
三、什么是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 民事責任 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后,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權行為屬于事實行為。事實行為,也指非表意行為,是指當事人在主觀上并沒有發生民事法律關系的意思,但一旦實施該行為即在客觀上產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事實行為有意思表示行為,但是其完全不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依法律規定直接產生法律后果。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發生法律規定的效果,因此其構成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笆聦嵭袨檎?,基于事實之狀態或經過,法律因其所生之結果,特付以法律上效力之行為也?!笨梢姡聦嵭袨椴⒉粡娬{行為人的主觀因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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