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給別人分享資源屬于違法。侵犯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無償的也算,因為這不屬于合理使用的范疇,可以自己欣賞,或者分享給特定的幾個人,但公開分享出來就是侵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進行下列行為:1、故意刪除或者改變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但由于技術上的原因無法避免刪除或者改變的除外;2、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明知或者應知未經權利人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法律分析:出于營利目的使用網絡上的圖片算侵權,轉載別人的作品是需要版權所有人同意或者支付報酬的。如果對方追究責任,要進行經濟賠償。互聯網發展史上的一次飛躍是萬維網技術的出現。它使多媒體的數字化傳輸成為可能。那么,萬維網的網頁(網站)是否受產權保護呢?對于一個網頁來說,一般都是由文字、圖畫、錄音、活動影像等多媒體的元素構成。如果抄襲他人的網頁,很可能構成侵權。因為網頁可以作為“匯編作品”而受著作權的保護。只要該網頁內容的選擇或編排具有獨創性,而抄襲導致被抄襲者的網頁與抄襲者的相似即可。將非數字化的作品轉化為數字化的形式,一般認為并沒有產生新作品,而只是改變了作品的載體方式。在網絡上使用作品的數字化權應運而生。而網絡上載和侵權指的正是侵犯數字化權。據此,將現實世界的作品,包括文字、影視、音樂等數字化后上載到虛擬的網絡空間,就得尊重原著作權人的權利。如果未經權利人許可(包括默視同意),將其作品數字化后“上載”到網上,就構成侵權。我國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明確將此種行為定性為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與網絡上載相對應,將網絡上創作的作品,并以非電子化的方式出版、發行、傳播等行為,在未經權利人許可,又不屬于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時,就極易構成侵權。因為網絡創作受著作權保護,所以出版社、圖書音像公司如未經授權將該作品并出版發行,就侵權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九條 為保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權利人可以采取技術措施。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不得以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為目的制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有關裝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避開的情形除外。本法所稱的技術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經權利人許可瀏覽、欣賞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有效技術、裝置或者部件。
第五十條 下列情形可以避開技術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開技術措施的技術、裝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權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一)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而該作品無法通過正常途徑獲取;(二)不以營利為目的,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而該作品無法通過正常途徑獲取;(三)國家機關依照行政、監察、司法程序執行公務;(四)對計算機及其系統或者網絡的安全性能進行測試;(五)進行加密研究或者計算機軟件反向工程研究。前款規定適用于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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