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訴須滿足的條件
申訴所需條件包括:
1. 第一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
2. 法院采信自取證,未質證即為依據;
3. 審判活動嚴重違規,審案人員存在貪腐瀆職影響公正決策;
4. 認定事實或法律適用錯誤,社會危害性大。
什么是抗訴?抗訴的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行法律監督的重要形式,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需要具備的條件有:1、人民法院超過法定期限沒有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2、人民法院駁回當事人再審申請的;3、再審時出現判決、裁定明顯錯誤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抗訴的條件
提起抗訴的條件主要有:
1、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
2、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證據,未經庭審質證即作為裁判的根據的;
3、法院審判活動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等行為,影響公正裁判的;
4、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錯誤,社會影響惡劣的等。
第二審程序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審判監督程序抗訴,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五百八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一)、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有罪而判無罪,或者無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輕判,輕罪重判,適用刑罰明顯不當的;
(四)、認定罪名不正確,一罪判數罪、數罪判一罪,影響量刑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五)、免除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禁止令、限制減刑錯誤的;
(六)、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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