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判刑,就被剝奪了政治權力,就沒有權利享受養老金了,服刑期間,一律停發。服刑期間,只發給生活費。什么時候出獄了,恢復了自由身,也就恢復了政治權,就可以繼續享受養老金了。
1.如果判刑人員判刑時,還沒有退休,在社保系統中屬于有視同繳費年限(視同工齡)的人員,那么視同繳費年限一律做廢,只保留實際繳費年限。
2.服刑期間,沒有權利繼續參加社保,繳納費用。犯了過錯是有代價的。
3.刑滿釋放后,還可以參加社保,繼續繳納費用。
4.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社保繳費年限不夠15年的,按地方對服刑人員的特殊規定處理。比如有的地方允許服過刑的人員,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按最低交費標準,一次性補齊15年,正常辦理退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三十八條 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要領取退休金必須符合兩個條件,判刑出獄后才享受退休金: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2、累積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退休人員被判刑后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的相關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勞社廳函〔2001〕44號補充說明的函》(勞社廳函〔2003〕315號)的規定:退休人員被判刑后暫予監外執行、假釋期間,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被撤銷假釋繼續服刑的,從撤銷之月起停止發放基本養老金,假釋期滿被宣告原判刑罰執行完畢的,繼續按判刑前的標準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下一年度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被判處拘役及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暫緩辦理退休手續,待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根據《關于加強和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8〕8號)的規定:參保人在參保期間被判刑、勞動教養的,其醫療保險關系予以凍結,個人賬戶予以封存,個人賬戶資金繼續計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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