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案自首可以減刑多少
減刑多少要看法院決定,法律沒有固定標準說自首可以減刑多少年的說法。但是自首屬于法定減刑的情形,是可以減,具體由法官裁量。對于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能夠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能夠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夠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自首可以減刑的情況具體如下:
1、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2、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機關發覺,但尚未受到訊問,或者未被采取強制措施,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不同種罪行,以自首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或親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5、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6、其他類型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7、犯罪較輕(指法定刑幅度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8、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9、被告人親屬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歸案或協助司法機關抓獲被告人,不能認定為自首的,考慮到被告人親屬支持司法機關工作,在決定對被告人的具體處罰時,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10、對于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比例。
自首的分類
1、一般自首
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一般自首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自動投案,即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歸案之前,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聽候司法機關處理的行為。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這是自首成立的根本條件,即犯罪嫌疑人必須以各種方式向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2、特別自首
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特別自首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特別自首的主體只能是已經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
(2)特別自首必須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
由上可知,犯罪分子在案發后選擇投案自首的話通常來說都會得到一定的從輕處罰,如果犯罪造成的后果比較輕的,可能還會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自首可以減刑多少
自首可以減刑的比例具體如下:
1、對于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2、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刑罰。
3、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理的除外。
自首在量刑時遵循相對從寬處罰原則,具體如下:
1、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不是必須從輕處罰。
2、如果自首情節在犯罪情節中不足以成為從輕根據,則不從輕。
3、量刑時會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供述的完整性及悔罪表現等因素。
4、犯罪較輕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依法免除處罰。
5、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后又翻供,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6、對于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
自首的認定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自首必須是在犯罪后、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前或立案偵查后尚未對其訊問、采取強制措施前主動投案。
2、自首的方式可以是直接向司法機關投案,也可以是通過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等方式。
3、自首的動機必須真實,不能是為了逃避更重的處罰而故意拖延時間。
4、自首后必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不能隱瞞、歪曲或偽造事實。
5、對于自首的認定,司法機關會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如投案的時間、地點、方式,供述的完整性、穩定性等。
6、在司法實踐中,自首的認定對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量刑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應謹慎對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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