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家屬能做什么,
犯罪嫌疑人遭刑事拘留后,其親屬得以聘請律師作為辯護人,同罪犯會面。
偵查階段的辯護律師可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并代理申冤訴狀和控告信;
同時也有權請求變更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代理申訴、控告;
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被告人委托家屬辯護需要準備什么
被告親屬成為被告的辯護人,只要犯罪嫌疑人寫一份委托辯護人協議書即可。
首先,一定要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一定要有律師,找個懂法律的朋友做代理人也可以。其次,律師的費用標準各個省的行業標準不一,一般也是幾千塊錢。第三,開庭前搜集好各項相關證件向法院提交。比如被告犯罪的主觀故意,您可以申請知情人出庭作證,或者社區、物業等開具證明,其次,被撫養人的身份證明,小孩的戶口,也就是被害人的近親屬的身份信息。
被告的辯護權利: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辯護權。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訴訟權利。根據辯護權的行使方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分為自行辯護、、指定辯護。應當明確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辯護權的主體,偵查階段的律師、辯護人參與訴訟的目的是協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辯護權。在訴訟中,辯護律師接受委托后,不得拒絕辯護,但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隱瞞事實的除外。被告人有權隨時拒絕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都有權為自己辯護,即自行辯護權貫穿整個刑事訴訟過程。
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只能自行辯護,但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律師提供法律咨詢。六部委規定: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可以自己聘請,也可以由其親屬代為聘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請律師的,看守機關應當及時將其請求轉達辦理案件的有關偵查機關,偵查機關應當及時向其所委托的人員或者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轉達該項請求。犯罪嫌疑人僅有聘請律師的要求,提不出具體對象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律師協會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為其推薦律師。
對于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聘請辯護人。對于自訴案件,被告人可以隨時聘請辯護人。
在審判階段,對于符合法定情形的被告人,享有指定辯護的權利。指定辯護分為“可以”指定和“應當”指定兩類。其中,在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它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最高法司法解釋進一步規定,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①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②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③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④案件中,其它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
⑤具有外國國籍的;
⑥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⑦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法庭上家屬可以辯護嗎
在法庭上,家屬有權進行辯護,但前提是必須辦理委托手續。除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己可以行使辯護權外,他們還可以委托一至兩人作為辯護人,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能夠被委托為辯護人的有以下幾種人:首先,律師是專業的法律從業者,具備豐富的法律知識和實踐經驗,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專業的法律辯護;其次,人民團體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也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他們通常對案件背景和相關情況有一定的了解;最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監護人和親友也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他們通常更了解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和家庭背景,能夠從更人性化的角度為被告人進行辯護。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而被告人則有權在任何時候委托辯護人,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這一規定確保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能夠獲得有效的法律幫助和辯護,從而維護了司法公正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被告人的家屬如何申請辯護
被告人的家屬可以成為被告的辯護人,只要犯罪嫌疑人寫一份刑事委托辯護人協議書即可。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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