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單位
法律分析:《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單位”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是指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即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八條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簡述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主體
法律分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主體自然人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指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尚不構成犯罪,不夠刑事處罰。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主要有1、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3、侵犯他人人身權利。4、侵犯公共財物的行為。5、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的適用主體是
治安管理處罰的適用對象為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是治安管理處罰的適用對象。
一、治安管理處罰的實施主體是什么?
違法行為主體有自然人和單位兩種,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違法行為主體應當給予治安行政處罰。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自然人進行處罰,自然人應當具備責任年齡和責任能力兩方面的條件。
責任年齡是承擔行政違法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給予治安行政處罰;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責任能力是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達到責任年齡的人一般應當具有責任能力,但是對于精神病人、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醉酒的人應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不予處罰、減輕或者從輕處罰。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二、治安處罰的種類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治安處罰共有四個主罰種類和一個附加罰種類。
四個主罰是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和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一個附加罰種類是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適用對象僅限于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除了法律規定的上述處罰之外,公安機關不得采取其他處罰措施,如不得采取沒收和責令停產停業處罰措施。
三、調解與處罰的區別
違反治安管理是危害社會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處罰,原則上不實行以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為中心內容的行政調解。但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了例外,即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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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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