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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不當得利條件(什么是不當得利 其成立條件有哪些)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5-25 18:12:33

不當得利的構成條件

  不當得利的發生需要具備一定的構成要件,而不當得利構成要件又分為一般要件和特別要件。
  一、必須一方獲得利益
  必須一方獲得利益是構成不當得利的重要的必要條件。若不具備此條件,即一方當事人只使他方的財產受到損害,自己并未從中獲得利益,則可能會發生損害賠償責任,但不能發生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所謂一方獲得利益,是指一方當事人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財產利益。財產利益的增加也就是財產總量的增加。而財產增加的形式有兩種:其一為財產利益的積極增加,即財產權利的增強或財產義務的消滅,主要表現形式有:財產權利的取得、占有的取得、財產權利的擴張及效力的增強、財產權利限制的消除。其二為財產利益的消極增加,即財產利益本應減少而沒有減少所產生的利益,客觀上仍然可以歸結為利益的增加。具體表現形式有:本應承擔的債務而不再承擔或減少負擔;應支出的費用沒有支出或減少支出;本應設定的權利限制而沒有設立。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若受益人主觀上存在故意,如事前預謀某項利益或者受益后采取不正當手段謀取該項利益的,則可能單獨構成侵權或者構成侵權與不當得利競合;若受益人因主觀上的過失,或由于疏忽大意而誤將他人財物認為是自己的而處分之,也需根據具體情況做分析,但始終會在侵權或侵權與不當得利競合的范圍內。若受益人因偶然性、非主觀事件而獲得利益,則不構成不當得利。因此,不當得利不以受益人主觀過錯為必要。
  二、必須他方受到損失
  若無他方的損失,雖有一方得利,也不發生利益返還,則不能構成不當得利。所謂他方受到損失,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實而使其財產總額減少。該損失的表現形式,既包括積極損失,也包括消極損失。積極損失,又稱直接損失,是指現有財產利益的減少;消極損失,又稱為間接損失,是指財產應增加而未增加,亦即應得利益的損失。這里應得利益是指在正常情形下可以得到的利益,并非指必然得到的利益。不當得利構成要件所指“損失”,不同于因為侵權行為或者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前者應當作更寬松的解釋。
  不當得利制度的功能,不在于彌補損失,而是在于使受益人返還其沒有法律上的原因所取得的利益。因此,不當得利制度的“損失”應當和“賠償損失”所稱的“損失”嚴格區別,原則上應以一方得到的利益來確定。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受益,一方受損,其損益內容不必完全一致。如甲無權處分乙的計算機,由丙善意取得,甲因獲得計算機價款而獲益,乙因喪失計算機所有權而受損,二者損益內容不相同,但乙仍可向甲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
  三、受利益與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所謂受利益與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是指他方的損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損的原因。受益與受損間的因果關系,并非如同民事責任構成中的因果關系。受益與受損間的因果關系只表現二者之間的一種變動的關聯性,既不要求他方受到的損失與一方接受的利益同時發生,也不要求二者的范圍或表現形式相同。
  取得利益和受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理論上又分為直接因果關系說和非直接因果關系說。直接因果關系說認為,受利益與受損失必須基于同一法律事實,即由于同一原因使一方獲得利益,他方受到損失,方可認定利益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非直接因果關系說認為受利益與受損失間的因果關系,不以產生于同一原因事實為限,即使受益與受損是由兩方面原因事實造成的,如果社會觀念認為二者有牽連關系,也應認為二者間具有因果關系。
  兩種學說之爭的焦點集中在因第三人行為的介入而發生的受益與受損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是否構成不當得利問題上。直接因果關系說旨在適當限制不當得利當事人請求權的范圍,使受損不得對于間接獲利的第三人請求返還其所受的利益。而非因果關系說主要強調不當得利制度的作用,在于基于公平的理念而對于財產價值的不當的移動加以調劑,所以對于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方受損失時,對于因果關系的有無,也應根據公平理念,依社會上的一般觀念來決定。如果損益之間有第三人行為的介入,若該財產的移動,依社會觀念認為不當得利時,即應適用不當得利的規定,要求返還。
  在一般情況下,取得利益與受到損失是基于同一事實發生的。但只要這兩者之間有必然的、一定的聯系,即使引起兩方面結果的不是同一個事實,也不妨礙不當得利之構成。由此只要受益與受損之間有一定的聯系,受益與受損兩者的范圍不要求相同,兩者的形式不要求相同,兩者發生的時間也不要求相同,這種種因素均不影響不當得利的構成。
  四、受益必須沒有合法依據
  造成他人損失而使自己獲得利益所以構成不當得利,是因為該項利益的取得沒有合法根據。沒有合法根據,是不當得利構成的實質條件。因為不當得利制度的目的既不在于使受益人不能保留取得的利益,也不在于受損失人能夠請求返還失去利益,而是在于糾正財產變動中的不正常關系。在社會交易中,經常會發生一方得到利益,而另一方受到損失的情況,如果僅以一方得利,就使受損人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得利,這勢必會限制交易,與交易的實踐相悖。因此,若一方得利造成他方損失有合法根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就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不發生不當得利問題。
  對于如何判斷當事人接受利益有無合法的根據,歷來有統一說與非統一說之爭。統一說主張,無合法根據而取得利益應有統一的概念,無論何種不當得利都可納入這一共同概念的含義中。非統一說認為,各種不當得利基礎各異,不可能求其統一,因而對于無合法根據,應就各種不當得利分別界定其意義。
  但是,統一說和非統一說所考慮的全是不當得利產生的過程問題,對于給付不當得利只以給付行為欠缺原因為考慮對象。實際上,利益的取得是否得當,并不完全取決于不當得利的產生過程,權利或者利益的取得過程合法,并不能表明受益人保有利益得當。所以,無法律上的原因,并非指取得利益的過程欠缺法律依據,而應當指取得利益并繼續享有利益欠缺正當性或者法律依據。從這一點上看,給付行為和非給付行為并無差別。因此,無法律上的原因不因給付不當得利或非給付不當得利而有差異,應統一理解為:不論取得財產或者權利是否有法律上的原因,受益人繼續保有其取得的利益欠缺正當性,即構成無法律上的原因。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

法律主觀:

一、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一)一方面取得財產上的利益
取得財產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實而增加財產總額。不當得利的成立須以一方取得財產利益為首要條件,若僅致他人損害,而自己并未獲得利益,即使負賠償責任,也不構成不當得利。此處的利益,既包括財產的積極增加。
(二)他方受有損失
指因一定的事實,使他人的財產總額減少。若僅有一方獲利而無他方受損,則不能構成不當得利。此處的損失,既包括財產的減少,也包括財產的消極減少。財產的積極減少,是指現存財產的減少。財產的消極減少,是指財產本應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與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不當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條件。即一方受損是他方獲利所致。至于損失與利益的范圍大小是否一致,形態是否相同,在所不問。
在返還利益時,利益小于損失的,以利益為準,利益大于損失的,以損為準。超出損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關費用后,收繳國庫。
(四)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是指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二、什么是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當得利的法律事實發生以后,就在不當得利人與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間產生了一種權利義務關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不應得的利益,不當得利者有義務返還。這也就在雙方之間產生一種債的關系。
三、不當得利之債有什么法律后果
(一)在不當得利之債中,不當得利人為債務人,負與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遭受損失的人為債權人,他享有不當得利返還以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二)不當得利之債的客體是返還所受利益的給付,在給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態的不同。
(三)不當得利的內容,是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和受損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權利。
(四)債權人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權。債權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所得的不當利益。當利益不存在時,有權要求返還價金。

法律客觀:

不當得利是指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其本質是一種事件,不以得利人有行為能力或識別能力為前提。不當得利成立后即在受益人與受損人之間產生不當得利之債,受益人應向受損人償還其無合法根據而獲得的利益。由于有關于不當得利的法律依據目前較少,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受損失的人。”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孽息。利用不當得利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后,應當予以收繳。”來確立不當得利制度、做為民事審判機關解決此類案件的基本依據。而該類案件廣泛存在,已成為基層民事審判案件類型之一。下面筆者通過審判實踐的認識談談不當得利案件的構成要件,具體表現在:一、必須一方獲得財產利益。一方取得財產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了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上的積累。受益人獲得的利益限于財產利益,即可以用金錢價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屬于此利益范圍。判斷受益人是否受有財產利益,一般以其現在的財產或利益和如無與他人之間發生利益變動所應有的財產或利益總額相比較而決定。如:財產或利益的積極、消極增加。二、一方受有損失。僅僅有一方受有財產上的利益,而未給他人帶來任何損失,不成立不當得利。這里的損失,既包括現有財產或利益的積極減少,也包括應增加而未增加利益的喪失。三、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系。受損人的損失是受益人的受益所造成的結果,受益與受損間的因果關系只表現二者之間的一種變動的關聯性,既不要求他方受到的損失與一方接受的利益同時發生,也不要求二者的范圍或表現形式相同。一般情況下,取得利益與受到損失是基于同一事實發生的,盡管由兩個原因事實引起受益與受損,但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應認定構成不當得利。因此,只要他人的損失是由取得不當利益造成,或者如果沒有其不當利益的取得,他人就不會造成損失,就應認定受益與受損間有因果關系。四、沒有法律上的根據。在我國《民法通則》稱之為“沒有合法根據”即無法律上的原因。無法律上的原因是指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權利或者財產的取得沒有法律上直接原因。利益的取得是否得當,并不完全取決于不當得利的產生過程,權利或者利益的取得過程合法,并不能表明受益人保有利益得當。所以,無法律上的原因,并非指取得利益的過程欠缺法律依據,而應當指取得利益并繼續享有利益欠缺正當性或者法律依據。不當得利作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在受益人與受損人之間發生不當得利返還的債權債務關系。不當得利之債的基本內容便是受損人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該項請求權以使得利人返還其所受利益為目的,非以相對人所受損害的填補為目的。所以,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超過了受損者的損失,受益人只在損失的限度內,負返還義務。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較受損者損失小,受益人也只于受益的限度內負返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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