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民法院通知當事人立案的,一般是屬于民事訴訟,所以是不會抓人的,抓人一般是屬于刑事案件,并且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執行。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在立案后,對于不存在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情形時,一般不會抓人,采取傳喚或者拘傳的方式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對于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警察可出示工作證件后進行口頭傳喚,傳喚后不及時到案的,公安機關將采取其他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