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補償和賠償區別
法律上補償和賠償區別一、法律上補償和賠償區別是什么
1、法律上補償和賠償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補償帶有補充性,賠償帶有懲罰性;
(2)原則不同,補償是無過錯形態下出于公平原則進行的,賠償涉及到過錯責任;
(3)定義不同,補償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賠償以金錢賠償為主,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為輔。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
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什么情況下要國家賠償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刑事賠償定義是什么
刑事賠償,即國家對于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所造成的損害給予的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等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權益造成損害的,相關機關承擔賠償義務。若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并應予國家賠償,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如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判決宣告無罪,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承擔賠償義務。再審改判無罪,應由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承擔賠償義務。若二審改判無罪或二審發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國家賠償請求人的含義是指什么
國家行政賠償請求人,即在合法權益遭受違法行政行為侵害后,具備向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或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獲得行政賠償權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這些主體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相對人,即直接遭受損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作為第三人間接受到影響的群體。
受害定義涉及直接損害兩種情況。首先,直接相對人,即直接受違法行政行為影響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要求國家賠償。其次,作為第三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便其未直接成為行為對象,但因其與受害主體之間存在關聯而間接遭受損失,同樣具備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
綜上所述,國家行政賠償請求人所指的含義,就是那些在合法權益遭受非法行政行為侵害后,有權提出賠償請求的個體或實體。這包括直接相對人和間接受影響的第三人,他們均因違法行政行為而遭受損失,理應獲得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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