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扣押物品的規定是什么
一、公安扣押物品的規定是什么
1、公安扣押物品的規定包括:
(1)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時,如果發現與案件可能相關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
(2)如果物品持有人拒絕交出物品,那么可以進行強制扣押。在執行扣押程序過程中,當場的偵查人員不可以少于兩個人。并且相關人員應該持有法律或者其他文書以及證件,被扣押的物品數額應該當場進行清點。
2、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一十條
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被害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書面、電話或者當場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個別進行。
在現場詢問證人、被害人,偵查人員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被害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制作詢問通知書。詢問前,偵查人員應當出示詢問通知書和人民警察證。
二、違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哪種行為
1、依法不應當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財產的;
3、明顯超過申請保全數額或者保全范圍的;
4、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
5、變賣財產未由合同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刑事強制措施嚴重嗎
一、采用強制措施是犯罪很重嗎
并不能說明犯罪很嚴重,強制措施只是相關部門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的手段,有的輕微的可以拘傳,嚴重的可以逮捕,所有不能一概說明犯罪很重。
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或者剝奪的各種強制性方法。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五種,這五種措施是依照強制力度由輕到重的順序依次排序的。
二、刑事強制措施的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期限刑訴第58條自取保候審后的次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2、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的期限刑訴第58條自監視居住后的次日起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傳喚期限刑訴第92條自傳喚后次時起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
4、對犯罪嫌疑人拘傳的期限刑訴第92條自拘傳后次時起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
5、對被拘留的人訊問的期限是自拘留后次時起24小時以內;
6、對被逮捕的人訊問的期限刑訴第72條自逮捕后次時起24小時以內;
7、拘留后,把拘留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他的所在單位的期限刑訴第64條自拘留后次時起24小時以內;
8、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刑訴第69條第1款、第2款自拘留后的次日起3日以內,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長至30日;
9、逮捕后,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的期限刑訴第71條第2款自逮捕后次時起24小時以內;
10、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郵電機關的期限刑訴第118條自查清后次時起三日以內。
刑事強制措施的種類有哪些
1、監視居住適用人群同取保候審,期限六個月,需遵守的規定更為嚴格。
2、刑事拘留適用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最長時間為37天。
3、拘傳適用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4、取保候審適用于: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5、逮捕最為嚴厲,也最為復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應即依法逮捕: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四、刑事拘留與司法拘留的區別
1、有權采用的機關不同。刑事拘留依法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司法拘留依法由人民法院決定并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行。
2、與判決的關系不同。刑事拘留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司法拘留僅僅是對有妨害訴訟行為人的懲戒,與判決結果無任何關系。
3、期限不同。刑事拘留期限拘最長為37日;司法拘留的期限則最長為15日。
4、法律性質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種預防性措施,它是針對可能出現的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而采用的;司法拘留則是一種排除性措施,是針對已經出現的妨礙訴訟活動的嚴重行為而采取的。
5、法律根據不同。刑事拘留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采用的;司法拘留則是分別根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采用的。
6、適用對象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適用對象僅限于刑事案件中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司法拘留的適用對象是所有在訴訟過程中實施了妨害訴訟行為的人,既包括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也包括案外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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