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賠償五大順序
破產清算賠償五大順序一、破產清算賠償五大順序是什么
1、破產清算賠償五大順序,具體如下:
(1)支付清算費用;
(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5)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由管理人執行。管理人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實施多次分配的,應當公告本次分配的財產額和債權額。管理人實施最后分配的,應當在公告中指明,并載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二、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應當載明的事項是什么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人名稱或者姓名、住所;
2、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額;
3、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數額;
4、破產財產分配的順序、比例及數額;
5、實施破產財產分配的方法。
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將該方案提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
破產清算賠償五大順序
一、成立清算組
人民法院應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并匯報工作。
二、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
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后,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清算組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并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
三、破產財產分配
分配破產財產前,清算組應先支付清算費用,包括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破產案件訴訟費以及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以下順序清償:1) 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2) 破產企業拖欠稅款;3) 破產債權。
四、清算終結
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后,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匯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并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五、注銷登記
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后,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原公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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