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一定會有結果嗎
立案后一定會有結果嗎立案后不一定會有結果。
檢察院辦案時,對于涉嫌犯罪的立案后就要進行偵查,查明真相和搜集證據,這樣才能交由法院開庭審判。我國的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偵查方面有著嚴格的立案偵查時限,對于不同的案件的難易程度有著不同的偵查時限。
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犯罪記錄是一個人過去的犯罪記錄,也被稱為“前科”。保存在地方或國家檔案館的個人犯罪記錄是自然人歷史的另一種選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立案是否一定會有結果
法律分析:立案之后并不保證一定會有結果。需要明確的是,立案和破案是兩個不同的階段。能夠立案的案件,意味著案情符合立案的條件,公安機關會據此立案并進行偵破工作。然而,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狡猾手段、證據的缺失或其他限制因素,有些案件可能無法迅速或最終解決。在現實中,這樣的情況并不罕見,我們不能期望公安機關對所有立案的案件都能夠成功破案。目前,我國的破案率大約為90%,這在世界上已屬于較高的比率。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偵查是立案后還是立案前
1. 偵查活動是在立案之后由偵查機關進行的,立案是啟動偵查程序的前提。
2. 立案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等進行審查,確定是否有犯罪事實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進而依法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交付偵查或審判的訴訟活動。
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通常由公安機關負責,除非法律有其他規定。
4. 人民檢察院在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如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5. 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如果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進行立案偵查。
6. 自訴案件則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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