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辯護人范圍具體是怎樣的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除了自己行使辯護權外。
2. 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的人員包括:律師、人民團體或單位推薦的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親友。
3. 有下列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辯護人:宣告刑罰未執行完畢者、被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者、無行為或限制行為能力者、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人民陪審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者、外國人或無國籍人。
4. 如果上述第4)、5)、6)、7)項人員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監護人,且由被告人委托,法院可以準許其擔任辯護人。
5. 法院應當核實辯護人的身份證明和辯護委托書。
6. 一名被告人委托的辯護人不得超過兩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同案被告人辯護。
7. 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規定參照刑事訴訟法第32條和司法解釋第33條執行。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其合法權益。辯護人在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上,應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或可減輕、免除處罰的證據,并向司法機關提出相關證據和辯護意見。辯護人的行為準則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既不能憑空捏造,也不能違背法律。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和代理人是不同的角色,但在某些情況下,同一個人可能同時擔任兩者。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這并不沖突。如果沒有委托辯護人,法院可以指定辯護人,即提供法律援助。
刑事訴訟法解釋中辯護人范圍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解釋辯護人的范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律師、人民團體、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公民以及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委托為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其身份證明和辯護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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